【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混淆误认、再审申请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再审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北京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应对美盛北京公司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美盛北京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美盛北京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云天公司)、内蒙古蒙东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公司)、李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启丰农资经销处(以下简称启丰经销处)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美盛北京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虽然在局部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整体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明显地标注了其他商业标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因此,美盛北京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似性问题。美盛北京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尽管局部存在相似之处,但从整体上看,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美盛北京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存在明显区别,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有其他商业标识,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因此,法院认为美盛北京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对包装装潢相似性判断的严格标准,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提醒权利人在维权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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