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活动中,欠条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凭证,其准确性与有效性显得尤为关键。当我们出具或者接收欠条之时,难道不应该更加审慎地核对相关信息吗?要知道,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错误,都极有可能使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陷入困境。那么,倘若欠条信息出现错误,我们又该如何补充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呢?并且,我们应该怎样正确书写欠条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呢?同时,这也警示我们,在任何经济往来的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9年家湘美板材店在李某雄处购买材料,出具欠条欠款104,900元,李x娇于9月13日支付5000元后余款未付。李某雄起诉,但被告“李某姣”户籍证明无曾用名,欠条为“李x娇”,微信记录也无法证明两者为同一人,李某雄无其他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受理费。
【判决书】
原告:李x雄,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姣,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原告李x雄与被告李x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3年8月7日和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邵东市家具批发业务,被告在原告进购货物,截至2019年5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104900元的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9月13日被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
余欠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李x姣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李x雄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户籍资料、
欠条、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期间,家湘美板材店在原告李x雄处购买家具装修材料。后经双方核算,该店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到李x雄板材货款壹拾万零肆仟玖佰圆整
(¥104,900.00元)2019年5月25日,家湘美板材李雯娇”。后李雯娇于2019年9月13日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x雄向本院起诉的被告“李x姣”户籍证明无曾用名,而欠条中载明的欠款人系“李雯娇”,且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微信号为“smc18935956987”的用户为“李x姣”,现原告李x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与欠款人系同一人,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雄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98元,由原告李x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得给自己的说法提供足够的证据。特别是像欠条这种债权凭证,一定要保证信息准准确确的,像欠款人的名字这些关键信息可不能错。要是证据不充分,那就得承担不好的后果。这样也维护了司法审判的严谨和公正。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