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503民初1772号
原告曹xx,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4128xxxxx。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身份证号:430xxxxx。
被告杨xx(原名杨xx),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5xxxx,系被告徐xx之妻。
被告易小,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邵阳县,身份证号:43052xxxxx。
原告曹xx与被告徐xx、杨xx、易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步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廖国强、袁洁参审的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的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x、杨xx、易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徐xx是朋友,被告徐xx提出需要借20万元周转。原告爽快地将家中的现金借给了被告徐xx。2016年7月6日,被告徐xx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借期一年,由被告易小做担保。借款后,被告徐xx归还了原告10万元本金,余欠的10万元本金,在借条规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辞,甚至将原告的电话和微信拉黑。原告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按月息一分算至起诉前,之后利息照计至还清本金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被告徐xx与被告杨xx是夫妻关系。
3、借条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月息1分,借期1年,被告易小做担保。
4、微信聊天记录印件1份共3页,拟证明被告尚欠本金10万元。
被告徐xx、杨xx、易小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7月6日,被告徐xx向原告曹xx借款200000元用于投资周转,被告易小提供担保,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曹xx(身份证:412828198705123612)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作厂房前期投资款用,借款人徐xx(身份证:430511196408257031)担保人易小,身份证:43052319851207001X)具体事项:按年利息百分之一计算每月,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提前还款,按每月比例付利息本金照还。本借条一式三份放贷人:曹xx借款人徐xx担保人易小2016年7月6日。”当日即2017年7月6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70000元至徐xx账号,另将建设银行的取款及在手中的现金拿出13万元,凑齐20万元给了徐xx。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徐xx只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7年7月5日前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16.66元(按年利率1%,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止,顺延照计),共计人民币100416.6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没有归还。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徐xx向原告曹xx借款,被告易小提供担保,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原告当日已向被告徐xx提供了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xx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系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易小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还款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徐xx的债务用于被告徐xx与被告杨x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故原告请求被告杨xx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即利息请求过高,对高出部分,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曹xx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16.66元(按年利率1%,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止,顺延照计),共计人民币100416.66元。
二、被告易小对被告徐xx应归还给原告曹xx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曹xx对被告杨xx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徐xx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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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
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