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王某朗诉李某莉民间借贷案

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王某朗诉李某莉民间借贷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31 10:16:09 阅读量:325


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件举证责任分配——王某朗诉李某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2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朗被告(上诉人):李某莉

【基本案情】

经何某燕介绍,2016年2月24日,李某莉自王某朗处借款50万元,约定十日内归还。到期后李某莉至今分文未还,王某朗多次催要未果。

【案件焦点】

本案能否认定王某朗向李某莉出借50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朗主张其与李某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同时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合理说明,可以认定其初步完成了证明责任。李某莉认可收到50万元,但抗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李某莉依法应当对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李某莉仅对王某朗的主张予以否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50万元的交付系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贷关系,因此,李某莉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朗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十日内偿还,却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李某莉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王某朗可以催告李某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庭审中,王某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之前曾催告李某莉还款,法院于2018年4月 23日向李某莉送达起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朗向李某莉催告还款。法院酌定李某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即2018年5月8日前还款。截至庭审之日,李某莉仍未还款,故王某朗要求李某莉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朗与李某莉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朗要求李某莉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超过法院认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一、李某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二、驳回王某朗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王某朗提供了其向李某莉的转账记录,以证明其向李某莉出借款项50万元。李某莉对此不予认可,称此款系王某朗对之前向其借款的还款,但李某莉对于其与王某朗之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朗向李某莉出借款项50万元,并判令李某莉偿还相应本息,并无不当。综上,李某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上述虚假诉讼的情形。经查,本案中,王某朗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将自有房屋抵押后取得。关于为何未出具借据,王某朗解释称,其为作生意而贷款后暂时未派上用场,在李某莉向其提出借款要求时,因贷款系李某莉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又出于对李某莉的信任才未让李某莉出具借据,王某朗对无借款合同的原因做出合理说明。而李某莉对于其主张的50万元转账是王某朗偿还李某莉的借款本息一节,并未举证证明,李某莉对其抗辩未提供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因认定王某朗已初步完成了证明责 任,如果一味要求王某朗就其出借给李某莉50万元进一步提供证据,不利于保护王某朗的合法权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