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明股实债、保底收益、名义与实际标题结论:以股权为外衣的投资协议,如果设置了保底收益,且不承担经营风险,需要定期进行“分红”应当认定为明股实债。
?案情介绍:李雷是特能干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新冠疫情的影响,使得经营情况不甚理想。
为了解决企业经营困境,李雷找到好友韩梅梅,邀请其投资入股100万,并承诺每年分红10万元。
李雷承诺公司无论经营怎么样都会对其分红,不足部分李雷个人也会补齐。
韩梅梅觉得上述条件不错,且和李雷是朋友关系,并答应入股100万元。
入股后,特能干公司经营仍没有起色,在一年后净资产已为负数无法进行分红,韩梅梅找到李雷索要固定分红,被李雷拒绝,韩梅梅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韩梅梅与李雷之间的投资协议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是借贷协议,判决李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韩梅梅10万元及本金100万元。
?普法讲堂:股权的特点在于其背后公司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故分红也是不确定,股东应当承担经营风险。
而债权的特点在于确定性,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对未来的债权或者说标的物有着较为清晰的认知。
所以两者在实质上有着比较大的不同,但是因为现实当中因为事物的复杂性,往往他们会以对方的形式存在。
但法律讲究实质,所以即便名义上为股权投资协议,但是内容中如果设计成固定收益、定期分红、不论公司经营如何等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合同。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意思表示,就内容达成合意,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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