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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顺便挣点钱?危!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52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彰显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但是,如有捡到他人物品又丢弃,索要答谢费,侵占遗失物,或是遗失者发布虚假的酬谢费,这些行为还算拾金不昧吗?法律如何评价这些行为?一起看看下面四个普法小故事吧!一你的手机我捡了,又扔了,答应补偿你300元某天晚上甲在家门口散步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四千多元的手机令甲感到遗憾,但痛心的还是手机里的珍贵照片。

      上个月甲刚刚为人父,初当父亲的喜悦之情难以言表,一看见小宝宝嘴就咧到了耳朵,用手机给孩子拍了很多照片,记录了孩子的成长瞬间,这些照片对于甲来说非常宝贵。

      甲立刻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无法接通,便利用手机的定位功能寻找,发现手机就在200米外的地方,甲火速赶往,发现手机应该是在别人家中,于是报警,等待和警察一起前往。

      就在等待警察的途中,手机关机了,位置信息消失,等警察赶到时,甲凭借着印象带警察前往手机后的位置,挨家挨户“摸排”,终找到了手机的拾得人乙。

      乙表示自己确实捡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响个不停,很烦,便将手机扔掉了。

      甲心中崩溃,但还有挽救机会!询问乙抛弃地点,奈何乙直接扔在了川流不息的路边,待甲赶到之时,早已不见了踪影。

      甲再次前往乙家中,谴责他不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行为,乙则不以为然,认为就算没有“捡了又扔”的行为,甲的手机本来就丢在马路上,依旧会丢失,表示愿意补偿甲300元,甲对乙不负责任的态度很气愤,便将乙诉至法院。

      终法院判决乙赔偿甲的损失4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说悬赏2000元只是为了激励捡到物品的人归还甲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将钱包遗失,甲立刻将钱包中的银行卡冻结,但钱包里还有一些现金,和一些珍贵的老照片。

      询问公交车站无果后,心急如焚的甲立刻在报纸发布了悬赏公告:“本人于2022年8月10日早上8点半从沿江大道站(向西方向)上车,乘坐361路公交车,不慎遗失一黑色钱包(如下图所示),如有拾得者请联系188xxxxx,如原封不动归还,当场转账2000元酬谢!”原来,甲在公交车上接了一个电话,一手拿电话,一手拿钱包,聊到高潮时突然发现到站了!慌忙之中下车,便将钱包遗忘在了座位上,被邻座的乘客乙捡到了,乙心中的想法我们暂不讨论,结论是乙将钱包带回了家,就看见了报纸上的悬赏公告,便联系甲,和甲约定了归还钱包的时间地点。

      两人见面后,当乙准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甲却表示酬谢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激励拾得者归还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只能支付乙200元保管费,乙无奈离开。

      本案中,乙“无奈离开”后还可以做一件事,可将甲诉至法院,主张甲按照悬赏公告支付自己酬谢款,法院一般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此时乙一定不能说一句话:“如果你不给我2000元我就不还。

      ”此时拾金不昧就变成了侵占遗失物,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悬赏费。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三不给1000元感谢费就不还乙捡到了甲的钱包,乙将钱包举在失主面前,说:“不给1000元感谢费就不还”。

      此时拾金不昧就变成了侵占遗失物,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悬赏费。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主张的数额过高,还涉嫌敲诈勒索罪。

      四你的钱包还给你,但我没看见里面的百元大钞乙捡到了甲的钱包,然而乙心中同时住着天使与魔鬼,既想做好人好事又想“赚点钱”,钱包里有厚厚一沓百元大钞,乙数了一下,发现不是整数,认为失主很可能不记得具体金额,便将其中的300元据为己有,就算甲发现钱少了,便回答捡到时便是如此,可谓是“天衣无缝”。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可见,如乙“据为己有”的数额达到了入罪标准,涉嫌侵占罪。

      可见,法律和道德都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

      通过上述四个小故事,我们知道了捡到遗失物应怎样做,不应怎样做。

      应该妥善保管,并及时联系失主或移交至相关部门,可向失主主张必要的保管费。

      如失主答应支付感谢费,可据此主张,如遭拒绝,一定不能传达”以物抵债“的意思,将会丧失请求权基础。

      此时,先将物品归还对方,如有必要,可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支持失主支付事先声明的悬赏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可试图通过”拾金不昧“捞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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