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资金出借 ?刘父母为儿子刘某某、儿媳李某购房出资137万余元(其中二人存款80余万,剩余款项系从亲朋所借)。
刘某某、李某婚后不久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父母以民间借贷诉刘某某、李某返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刘父母持有刘某某一人所出借条,但各方对刘父母137万余元用于刘某某、李某购房无异议。
李某抗辩购房款137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赠与,刘父母因儿子、儿媳感情不和闹离婚,于是反悔赠与而主张借款要求返还。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刘父母的诉讼主张,判决刘某某、李某返还137万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李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高法维持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再审请求。
再审判决在论理中阐述了如下的观点:一是借贷还是赠与。
认为刘父母否认赠与,虽借条是刘某某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款项用于了刘某某、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父母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
李某否认借条或主张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
论理简练清晰的分析了证据,论述了举证义务及法律责仼。
二是从利益衡平角度论述了案件判决的公平性。
论理指出刘父母出资137万亿元,其中二人存款80多万,剩余均系向亲朋所借。
如果认定是赠与,刘父母积蓄全无并身负巨债,生活无法维持,而刘某某李某却获巨额财产,双方利益失衡;判决刘某、李某返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但涉案房屋增值部分由刘某某李某享有,也体现了本案双方特定亲属身份的利益衡平。
三是再审判决论理对一审法院“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观点的支持,肯定了一、二审判决的审理理念。
一个好的判决不仅体现对一起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还会对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该起案件裁判要旨:“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对司法实务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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