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高法先后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1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10.2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做出相关解释。
《民法典》实施同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
《民法典》807条吸纳了《合同法》286条的内容(仅做个别文字修改)。
高法新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司法解释第35条至42条吸纳了以前司法解释内容,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人、效力、优先受偿范围、除斥期等做出了解释。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包含如下内容:1、优先受偿权适用于质量合格的竣工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发包人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
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是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原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受偿或者承包人诉讼确定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后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优先受偿。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
这种观点没有诉讼法的依据,实务中法院不会受理。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权力行使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6、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承继完善了《批复》的精神,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符合: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条件的,可排除执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同一建设工程的各项权利效力排序如下:第一位是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商品房买受人的请求给付权,第二位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位是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抵押权;第四位是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
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是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要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依法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