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可否被认定为借款本律师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经双方确认后,可以认定为借款。
情侣恋爱期间,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仅有转账记录,对于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的转账,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一般不应认定为借款。
但如分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等形式确认恋爱期间产生总金额,并进一步约定了款项性质,则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双方产生借贷合意,具有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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