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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部分子女主张借父母名字买房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565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我居住使用,待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下发后,该房屋归我所有,赵某君、赵某聪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赵某君、赵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生育子女三人,即赵某聪、赵某文、赵某君。

      赵父于2005年5月27日去世,赵母于2017年8月23日去世。

      2008年4月,拆迁,拆迁单位安置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

      拆迁中全家有七个人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包括我一家三口、赵某聪一家两口、赵某君、赵母。

      拆迁时与中联部协商,换两套安置房,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及西城区三号。

      在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时,产权单位要求必须以母亲赵母名义购买,于是我借用母亲名义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中需要交纳购房款245417元全部由我出资。

      房屋交付时由我办理入住,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物业费、供暖费等。

      一号房屋属于我借用母亲名义购买,实际出资全部是我出资,房屋应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赵某君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产权人是赵母,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赵某文和其妻子在拆迁过程中受母亲委托办理拆迁手续、领取补偿款并代为保管,赵某文利用家人的信任,隐瞒了拆迁补偿款的用途,赵母曾经要求赵某文返还拆迁补偿款及一号房屋的合同等,但其一直未给。

      在2000年房改中,经过赵父与赵母的工龄核算后,交纳房款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拆迁时,赵某文不是单位职工,也无资格购买,产权单位当然只能和赵母签订合同。

      赵某文所说借用母亲名义购买不属实,他是受母亲委托办理手续,所以签署的文件都是赵某文和齐某的字迹。

      拆迁过程自始至终,我从未听说借母亲名义买房一说,母亲也从未提起过。

      赵某文所述一号房屋由其全部出资不属实,赵某聪辩称,房子都是父亲的,母亲是遗孀,购买时单位要求必须要写母亲的名字。

      父亲走的时候留下两套房子,家里三个孩子不够分,母亲向单位提出要房的要求,赵某文写了报告要房子。

      父母留的三套房,就是给我们三个人的,母亲已经分了,我是×4,后来老太太糊涂了,又把×4给了赵某君。

      我现在没有地方住,我要求有我住的地方。

      ?法院查明赵母与赵父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子,即赵某聪、赵某文、赵某君。

      赵父于2005年5月27日死亡,生前无遗嘱。

      赵母于2017年8月23日死亡。

      2008年4月25日,赵某文作为赵母(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与单位(甲方)签订《安置房选房协议》,约定乙方将原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以下简称A号房屋,原登记在赵父名下)的住宅交还甲方并拆除。

      乙方自愿选择一号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面积94.83平方米。

      2008年4月30日,赵母(买受人)与单位(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赵母购买一号房屋。

      2008年5月20日,赵母通过其名下银行向单位转账支付购房款等共计245417元。

      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赵某文主张A号房屋交回后,单位退回A号房屋原交纳购房款71300元,后其于2008年4月24日向单位交纳A号房屋房款14620元;赵某文爱人齐某从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取款,存入赵母名下账户共计25万元,用于交纳一号房屋补差款,至此,一号房屋购房款全部为赵某文出资,为此提交收据、存折复印件、交易明细。

      赵某君、赵某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一号房屋的购房手续是赵母委托赵某文办理的。

      赵某君主张齐某存入的钱中有85000元是取自赵某君的账户,为此提交赵某君名下银行交易明细,赵某文对明细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取款与购房无关。

      赵某文主张其自2008年起居住在一号房屋内,为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收费凭证、装修协议书和收据、家具家电购买凭证、燃气、数字电视安装凭证及水电费收据等。

      赵某君、赵某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

      赵某文主张经过家庭协商,由其借用赵母的名义并实际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应归赵某文所有。

      赵某君对此不予认可,家庭内部确实由赵母主导分配三套房屋,赵某君并未实际参与,后因赵母与赵某文产生矛盾,赵母将房屋重新分配并留有遗嘱。

      赵某聪称三套房屋均来源于赵父,家庭协商三兄弟一人一套,且已电话通知赵某君。

      ?裁判结果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文主张其与赵母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对于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需结合房屋性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判定。

      一号房屋系单位职工住宅拆迁回迁安置而来,被拆迁的A号房屋原登记在赵父名下,应属于其与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原房屋面积一比一置换到一号房屋内,且未交纳原房屋面积的购房款。

      对于补差款部分,赵某文提交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收据、银行凭证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一号房屋进行了全部出资。

      根据各方的陈述,赵母在世时曾就三套房屋的归属进行分配,与赵某文所述借名关系明显不符,且赵某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赵母之间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

      鉴于此,赵某文要求一号房屋归其居住使用并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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