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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债权能能否要求配偶还款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79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第3.5条,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两间拆迁后安置房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鹏与吴某英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9年5月离婚。

      自2012年2月9日起,二被告开始向原告借钱,截止2018年12月13日,尚欠550万元本金和利息未还。

      2019年12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孙某鹏对赵某峰的债权及还款期限。

      孙某鹏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孙某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丰台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

      上述证据证实,在二被告离婚之前,原告对被告孙某鹏享有债权,后孙某鹏通过协议离婚以及声明公证等方式,将其夫妻共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吴某英,终导致原告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认为,孙某鹏无偿处分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构成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望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孙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如下:二被告离婚时不存在孙某鹏对吴某英的无偿转让或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情形,离婚时一共两套房,孙某鹏与吴某英一人一套,孙某鹏拿了价值较高的一套,离婚协议第4.1条中约定婚内财产另一处房屋价值1700多万归孙某鹏所有,购买此房屋时大约1000多万。

      被告吴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如下:赵某峰与孙某鹏的债务已经法院确认是孙某鹏个人债务,与吴某英无关;同意孙某鹏其他意见。

      ?法院查明2019年赵某峰起诉孙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丰台法院审理,赵某峰主张,自2012年到2018年12月,孙某鹏与吴某英开始向赵某峰借钱,尚欠本金550万及利息。

      该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孙某鹏于2020年1月8日之前支付赵某峰本金55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中赵某峰撤销对吴某英的起诉,若孙某鹏未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赵某峰保留对吴某英的起诉;”该调解书生效后,赵某峰于2020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某鹏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一审法院在已执行11512元并发还赵某峰。

      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赵某峰向丰台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英对孙某鹏欠付赵某峰的借款在1862000元借款本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院驳回赵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部分记载“本案中,赵某峰与孙某鹏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均是孙某鹏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金额均较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赵某峰将大部分借款都转至孙某鹏个人账户,只有2013年1月9日的1862000元转账至吴某英账户,但因吴某英与孙某鹏系夫妻关系,孙某鹏可能持有和使用吴某英银行卡,赵某峰不能仅以此证明1862000元用于吴某英与孙某鹏夫妻共同生活等。

      赵某峰称借款用于吴某英与孙某鹏购置别墅,但未提交充分翔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且孙某鹏已经偿还了3397000元借款,并称偿还的借款中包含1862000元。

      因此,赵某峰要求吴某英在1862000元借款本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峰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02年9月6日,孙某鹏与吴某英登记结婚;2019年5月,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有如下约定:双方两子女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3.男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房屋折价款47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请。

      4……5.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两间拆迁后安置房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1.男方名下二号房屋现有银行贷款650万,由于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承担贷款。

      2.女方个人债务归女方承担。

      3.男方个人债务归男方承担……。

      二号房屋建筑面积288.67平米,房屋登记时间2013年5月。

      2021年本院执行裁定,该房屋拍卖价款1341万元,抵押权人银行优先受偿811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宋某分配金额248万余元,普通债权人杨某、秦某分得105万余元,普通债权人李某分得37万余元,赵某峰分得122万余元。

      2017年9月一号房屋被征收,奖励房源70.56平米的房屋。

      被告吴某英称,拆迁安置房价格约为350万;原告认为拆迁安置房价值400多万。

      再查,原告称2020年8月31日,申请法院调查离婚协议时得知二被告离婚财产分配状况。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本案中,原告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认为上述约定存在无偿转让或者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情形,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可知被告二人有两套房产。

      其中二号房屋为288平、有650万贷款、拍卖价格1341万元;一号房屋为两间房、后拆迁安置了一套70平米的房屋、尚未建成,被告认为价值350万,原告认为价值400万。

      离婚协议约定二号房屋归孙某鹏,一号房屋和其他财产归吴某英,《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没有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更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故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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