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涉嫌放火罪二审审理的
辩护意见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近亲属委托,指派何**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受案以来,及时会见被告人张某,查阅一审全部案卷,认真研读一审判决书,并组织本所刑辩律师进行疑案讨论,终综合法律考量,认为该案事实存疑、证据存疑、适用法律存疑,且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等因素,辩护人依法建议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宜,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坚持上诉无罪,系我国《刑法》赋有的诉权,不能被轻视或剥夺。
被告人张某不识字,从刑拘之时起至今,均称被他人陷害冤枉,不管其真实与否,不管其辩解能力有无。如二审人民法院在上诉程序中,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将丧失法律赋予公民基本人权,亦不符合我国民主与法治基本理念,为维护司法审判精准度,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辩护人谏言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宜,充分给予被告人辩护权。

二、一审判决事实存疑、证据存疑,应当开庭审理。
1、关于事实存疑之动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两人系情人关系,虽是一段“孽缘”,但从事实上来看,两人都曾付出了真情实意。两人从2016年相识起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被刑拘,二人从未断绝过情人关系。五年间,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经济帮助达5万元以上,被害人也常邀被告人张某到家中做客,在朋友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是一对亲密的情人。虽然曾发生过一次矛盾,但并没有中断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就在案发前十日左右,两人还在被害人家中愉快地共进午餐。为此,情理上被告人并不具有到被害人家中放火犯罪动机,而本案判决书武断认定,被告人因未达同居目的而泄私愤,具有对被害人住宅实施放火动机,显然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然而,本案究何原因导致纵火或失火,一审判决既无证据证实又未庭审查明,审理法官在听信被害人一方言词下,仅凭个人道德观认定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潜入被害人住宅实施放火犯罪,且手段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等,该认定明显道德绑架法律,据此,该推定转化为判决事实,有悖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2、关于事实存疑之作案条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同居相处,具有获得李某家钥匙,进入李某家纵火的条件,这一主观推断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系保险代理人,在走市场的过程中,见识不少客户与朋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认识,结缘于被害人的朋友圈人介绍,被害人家中经常有朋友聚餐,被害人的朋友不止被告人一人,且被害人家中还有一成年儿子,被告人不可能肆无忌惮与被害人公开同居生活。为此,一审判决作案条件认定有悖事实常情,且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3、关于事实之实行行为。刑事犯罪事实需要证据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作案动机卑劣,光天化日之下潜入他人住宅放火等,该推定实质上是对犯罪构成终认定,但让人质疑的是一审案件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以何种手段潜入他人住宅,以何种方法实施纵火,又以何种方式离开现场,这一无证事实,已导致一审犯罪构成认定存在主观归罪之疑,事实上完全丧失构罪认定说服力,同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归罪原则相悖。因此,无证推定事实认定,不具有合法性。
4、关于证据存疑。证据是判断有罪或无罪的核心与灵魂,纵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多份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但辩护人通过综合判研,所有证据聚合截断在现场小区电梯口,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何人进入被害人住宅实施纵火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以何种手段进入被害人住宅实施放火,故该现有证据不具有覆盖全案犯罪事实证明力。
例证1、被害人提供的视频监控截图证据,所显示时间自相矛盾,小区监控图片有人进入时间为2018年8月3日上午9:17:34,而同日单元电梯口监控图片显示时间为2018年上午9:17:14,该两份证据显示时间存在逻辑冲突,证据客观性丧失。
例证2、图片中的人脸已被口罩遮挡三分之二,侦查机关曾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人脸识别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因人脸被遮挡三分之二无法专业判断未果,而侦查机关采取多名证人辨认方式围猎指证图片中男子系被告人,显然不具科学性。
例证3、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痕迹鉴定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专业性,该报告显示作案手段:钥匙开锁;作案工具:打火机;作案动机:泄私愤;案件性质:纵火;作案人数:单人;作案人特点:估计为男性,这份证据显然是一份不符合逻辑的报告,主要体现两个疑点,一是作案动机判断为泄私愤;二是作案人特点估计为男性。根据火灾鉴定特点以及国家现行操作规程,公安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人员并不具有火灾痕迹物证鉴定专业资质。同时,该刑侦部门痕迹检验报告还存在物理逻辑性问题,痕迹检验人凭何判断犯罪主观动机为泄私愤,又凭何判断作案人估计为男性等等,这份没有成因的检验报告如同一张废纸,毫无证明力可言。
例证4、判决书推定被告人张某采取钥匙开门方式实施纵火,既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也无间接证据证实,仅凭被害人不同说词推理加推理,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推理,既然是推理必然会产生不同质疑,包括合理性质疑和无理性质疑,在两种质疑均不能完全排除的前提下,判决书推理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
例证5、证人舒某、文某提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拍摄被害人裸体照粘贴在其店门口,而被告人张某供述,因被害人逃避5万元借款归还,诱逼其拍裸照赖账赌其违法,被告人只将一张照片放在信封里交给舒某,让其告诉被害人出面协商,并未公开粘贴其裸照,证人舒某、文某系被害人亲属,其证言有扩大事实之嫌,由于证人具有被害人亲属身份,该证据客观性存疑。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陈述材料中,证实两人在发生该矛盾后,经过双方沟通,又和好如初,足以证明拍裸照行为已不构成犯罪诱因,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判决书以证人舒某、文某的证词,认定被告人张某因拍摄其裸体照粘贴而引发矛盾,故而推理被告人张某因感情纠葛而实施有预谋的放火犯罪,显然存在证据质疑。
例证6、被害人的证词真实性存疑。被害人李某三次陈述被告人张某使用钥匙开门纵火,2018年8月13日询问笔录称:“因为张某以前使用过我的钥匙,我怀疑他配了钥匙”;又在2018年12月18日询问称:“我怀疑张某偷走了卧室衣柜的两把钥匙后,于2018年8月3日上午来我家放火的”;后在庭审过程中又称:“因2018年7月上旬一天,张某到她家吃饭,他让张某拿她家的钥匙去楼下米店买米,平时去买米仅需要几分钟,但张某当时大约上午11时20分左右出门,于上午12点左右才提米回来,因此,她怀疑张某这段时间是去配了她家的住宅钥匙”,被害人三种不同怀疑说词,充分证实被害人在刻意做有罪控诉,其证词自相矛盾,证据真实性存疑。
例证7、判决书引证被害人陈述,2018年8月3日上午7:50分左右出门参加培训,因发现笔记本电脑没拿又返回家中拿,并于8:45分左右离开家,而被害人纪某提供给公安机关手机记录截屏证据显示,只有8:45离开的记录,而没有返回开门信息记录,该供词与截屏证据明显存在逻辑冲突。同时,也证实了被害人在刻意回避接近事故发生时间。因此,被害人李某陈述与其儿纪某手机截屏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其二证真实性均存疑。
例证8、判决书认定在本案法官提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已确认自己就是视频截图中男子,而辩护人在两次会见被告人时反复提出确认,被告人张某均不认可,而在本案审理案卷中,并没有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提审笔录证实被告人已自认,被告人不识字已为不争事实,包括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确认,以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录,在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的前提下,该关键证据合法性存疑。
三、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始终不能排除合理质疑。
本案一审判决,毋庸置疑存在两种判断质疑,一种是有罪质疑,一种是无罪质疑。辩护人倾向于无罪质疑,理由有五:
理由一、本案有打击报复之嫌疑。根据被告人陈述及现有材料证实,该案发生于2018年8月3日。当时,由区消防大队进行扑救和现场调查,根据现案卷中,消防部门当时调查报告,消防部门并没有认定为纵火。2018年11月28日,直到被告人被公安刑拘后,在公安机关的友好邀函下,才简单出具无因纵火嫌疑结论,该案于2018年12月12日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被告人释放后,一直在向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以及市纪委进行申诉并要求赔偿,经过双方调解,该所在地派出所愿意赔偿被告人4000元,但该赔偿款一直未予支付。于是,被告人分别在2019年、2020年进行催付,从而惹怒了公安分局与派出所。2021年1月份,被告人突然遭到原办案机关执行逮捕直至被审判。根据被告人陈述,结合公诉机关两次办案情况。辩护人认为,事出有因,应当引起二审法院高度重视与警觉。
理由二、本案有罪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被告人蓄意纵火的犯罪动机没有证据充分印证;被告人与视频截图中穿白衣、戴口罩男子是否属同一人,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开门进入被害人住宅实施纵火行为,无证据可证,辩护人综合以上证据缺陷情形,有理由做出无罪判断。
理由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失火之疑。根据被害人李某、纪某陈述以及提供的手机截屏证据,除了对被告人张某有作案嫌疑外。同时,对被害人李某返回家中提取电脑失火嫌疑不能排除。从两方证据比较,目前被告人张某入室作案证据尚不存有,但被害人李某自述以及其儿纪某提供的证据来析,完全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是在案发前唯一一个到过火灾现场的人,且出入时间接近案发时间,故辩护人有足够理由,认定被害人李某具有失火而嫁祸于人之嫌疑,且辩护人质疑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理由四、案发后,被害人一直在指控被告人张某为达同居目的,采取威胁、拍裸照等手段逼其就范,那么,从另一种反思角度来讲,被害人早已对被告人行为不满,甚至已产生憎恨,于是,借此失火事件嫁祸被告人,以达到泄愤目的,这种违法起意之推理,并不外符本案客观事实判断,应当引起二审法院重视。
理由五、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声称,本次火灾事件造成其60余万元损失,却未向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仅仅是损失不能鉴定问题,即便不能鉴定,受损财产也可以消防部门受损财产名录为证提起诉讼,至少能保留自己的诉权,而被害人作为一名资深保险代理人,不可能不预见失权后果与损失赔偿。为此,辩护人亦有足够理由判断,该火灾事件的发生不一定是被告人张某所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公开开庭审理,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力与法律尊严。
近年来,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一系列冤假错案案例,这是我国法制建设重大进步,也是依法治国重大举措,根据冤假错案的剖析,究其原因,除了有罪推定顽疾外,还存在着职业麻木、职业盲从等因素。就本案而言,不仅事实存疑、证据存疑,而且存在适法存疑。为此,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规定,谏言二审法院对本案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彰显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本辩护意见来源于本案已证事实及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辩护人不敢懈怠,如有不妥之处,请法庭明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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