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张某疑罪从无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及国家公诉人:
“食民之禄,忠民之事”。作为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能再次出席今天法庭,是基于对法律信仰与他人重托,自经重审以来,辩护人陷入刑辩生涯困惑境界,面对市区人民法院原审与重审判决,让人深刻体会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现实性。为此,辩护人将重审判决严重失察的六个方面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报复犯罪动机,不具有客观性。
重审判决本院认为称:“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感情及债务纠纷,张某曾多次通过言语、张贴裸照等方式威胁李某,为发泄私愤,具有对李某家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动机”。
1、关于感情纠纷错误认定。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12月12日10时,在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询问笔录》第二页中回答:“问:你与张某是什么关系?答:我是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我与他的关系比较密切,期间在与他一起在我位于区城市山林小区6栋1503房间居住过。他在我该房间一起居住过。2018年8月份至今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往来。”
根据被害人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事实来析,辩护人认为,爱情从来不拘泥合法性,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案发前系亲密情人关系,即便在同居期间偶发过一次感情冲突,也如同夫妻关系一般“床头打架床尾合”,而重审判决脱离人之常情认知,背离客观事实,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居期间的一次情感争执行为,臆断为被告人张某具有放火犯罪动机,有悖客观逻辑与普世道义。
2、关于债务纠葛错误认定。被害人李某在双清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于2018年12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一行答:“但是张某对着我的时候从来不问我要钱,只是一直纠缠我,他还是想和我保持情人关系……”。同时,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2月4日《讯问笔录》第三页中也称“问:你在为儿子谢某某四处借钱的时候,是否找过李某,让她还钱给你呢?答:没找过,我问都没过问她”。
辩护人根据上述证据认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因与李某债务纠葛,具有放火报复动机,与本案已证事实明显不符,判决书推理未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纯属主观臆断之结果,有悖我国《刑诉法》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
3、重审判决动机认定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张某为证明自己客观上无犯罪动机,向重审法庭提交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其子谢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在广东中山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时,也间接证明被告人张某救子心切,忙于筹款心境,在火灾事故发生前三日,被迫欲出卖房屋及土地用于赔偿。舐犊之情,人间皆有,身为父亲的被告人,在其子身陷囹圄紧迫关头,尚存杀人放火动机,无论从犯罪心里与人世常情来析,均不会得出这种“不食人间烟火”的结论。
二、重审判决倚重非法言词证据,先入为主认定犯罪主体,是主观归罪真实写照。
重审判决审理查明中称:“火灾发生后,李某打电话质问张某火是不是他放的,张某不承认到过城市山林小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张某承认监控截图中的男子是他本人”。
亦在本院认为中称:“被告人张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系视频监控中男子,但否认其案发时到过城市山林小区,该供述前后矛盾,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通过小区视频监控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前后进出过李某住宅所在小区及单元门口……,综上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张某实施了放火行为,但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放火罪”。
辩护人针对重审有罪判决的认证,反复查阅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七份《讯问笔录》及原审法官《讯问笔录》,虽然部分笔录中有被告人张某自认文字记录,但该内容相互矛盾,并经辩护人真实性追问,被告人张某就像在今天的法庭上一样,断然否定,这充分说明《讯问笔录》中的自认非被告人张某之意,被告人张某系文盲,是否受他人诱导或玩文字游戏所为,答案显而易见。
为协助法庭正本清源,辩护人根据被告人张某文盲客观事实,结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向二审法庭提出如下证据质疑,望能得到法庭高度重视并采纳。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三份自认《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经查,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均记载“全程录音录像”,且三份《讯问笔录》均有被告人张某自认记录,本辩护人在重审期间,曾向法庭要求控方出具三份《讯问笔录》全程录音录像载体,却一直未能如偿。为此,辩护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形成的三次自认《讯问笔录》真实性存疑,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案规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文盲及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张某在讯问过程中,应当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然而,控方到目前未能向法庭提供全程录音录像载体,其取证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性规定,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或不予采纳。
2、三份自认《讯问笔录》不具有证据客观性,该内容自相矛盾,证据真实性无法识别。例证“问: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你是否到过李某居住的城市山林小区?答:我没有去过。问:你当天穿什么衣服?答:我当天穿的是件短袖的浅色的POLO衫,就是有衬衣一样的衣领,领口有两三粒口子,衣服中间有黄色、绿色的横条纹;裤子是一条青色的长裤,鞋子是黑色的波鞋。问:你看一下这张截图,图片里的穿白色短袖衬衣、深色长裤、黑色鞋子的戴蓝色口罩的男子是你吗?答:是我”。这段问话记录明显存在衣服颜色、图案及款式重大区别,说明《讯问笔录》中自认自相矛盾且自我否定,其余笔录中还存在否认和拒绝签字情形,足以证明该自认供述证据具有高度欺诈性,于情不符,于法不容。
3、证据作弊法律后果。原审法官于2021年1月13日,在市看守所对被告人张某作出的《讯问笔录》,其中自认部分涉嫌捏造,该证据多处存在人为改动或添加文字迹象,尤其是第二页第九行“问:出示照片P567这照片是你本人吗?答:像是我本人。就是我”。该记录表述明显存在文意逻辑错误,“像是我本人”已断句,“就是我”这三个字明显是后添加的,且前后文字墨色显然不同,该篡改证据充分暴露了原审枉法裁判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此风不能长,它将玷污国家法律尊严。
尊敬的法庭,本案大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张某自认证据是否成立,也是重审有罪判决赖以生存擎柱证据,如果该证据不能被认定,有罪判决大厦将顷刻坍塌。因此,重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多次引证被告人自认《讯问笔录》,为有罪判决提供有力支撑,如同没有自认便没有有罪判决,且将自认证据出现的对立矛盾,反向要求被告人张某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张某本身系文盲,连《讯问笔录》文字意思都不懂,何来解释,重审判决便以此为由,判定被告人张某自认成立,构成放火罪。
然而,辩护人认为,重审判决倚重的自认笔录,并不具有证据优势性,尤其是在证据客观性、合法性方面均不适格,且要求被告人张某作出合理解释,犯了本末倒置法律错误,侦查机关对文盲被告人一手炮制的自认《讯问笔录》出现矛盾,应当由重审公诉机关及重审法院作出自认认证解释,但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就本案而言,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书公信力,揭开被告人自认证据神秘面纱,辩护人唯请控方向法庭出具自认笔录的全程录音录像,本案究竟谁在做假、谁在说谎,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否则,法律将成为他人操弄的摆设。
三、重审判决采信指认和辨认证据毫无实证价值,有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断逻辑。
重审判决认证中称:“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17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戴口罩进入被害人李某住宅所在单元楼,并于当日9时38分离开该单元楼的事实。上述监控视频截图经张某按印确认,于2018年9月12日经李某确认视频中男子系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9日经证人刘昌宇、谢红庆确认视频中男子系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认为上述认证,不仅违背科学判断逻辑,而且有悖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理由如下:
1、该视频监控截图来源存疑,根据被害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据解释,该证据系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此后被公安机关利用于他人辨认,但遗憾的是,到目前止,辩护人没有见到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质介的证明材料,究竟李某所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来自监控原始质介储藏,无法印证,尤其是监控电子照片中的显示时间极易修改,据此,不能排除他人修改及伪造的可能性,故该关键罪证完全丧失了可靠性。
2、《监控截图》照片中戴口罩男子无法比对鉴定。根据侦查机关在重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公诉人在重审法庭举证说明,因为视频监控中的男子口罩遮挡部位过宽,无法进行人脸识别而拒鉴,那么,在现代科学手段无法甄别的前提下,重审判决采信被害人指认及证人辨认证据,显然违背刑事证据认证规则。
3、被告人张某在视频监控截图上所按手印意在栽赃。侦查机关利用被告人张某不识字的特殊条件,刻意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其出示的视频照片男子图像上按下手印,并在被告人张某按完手印后,侦查人员另行在截图空白处加注“张某确认监控人物截图”文字,其目的明显为了坐实被告人张某自认犯罪,但百密必有一疏,由于加注文字的侦查人员心虚不敢签名,该证据已丧失证明资格。
根据以上三点理由,辩护人认为,重审判决将公安机关罗列的所谓指认或辨认证据,均无科学实证价值,无论侦查人员以何方法或手段,均不能掩饰其非法目的,即使被告人张某无能为己辩驳,但公道自在人心,法律自有明鉴。
四、重审有罪判决事出有因,公安机关具有打击报复之嫌,与重审错误判决具有关联性。
该案发生于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8日被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放火罪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存疑不捕,被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取保超期后,被告人张某蒙冤不服,遂向市公安局、市纪委投诉,经市公安局协调,欲赔偿被告人张某8000元损失,而办案机关区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总以拖延方式拒赔,为此,双方发生重大争议,2021年1月4日,市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对其逮捕,于2021年1月5日被押于市看守所至今。
由于被告人被困看守所,对上述争议事实客观上无法自行取证,但被告人第一次上诉书有清析的原因告诉,又加上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中,出现诸多反常行为,同时,重审合议庭主审法官违规参入公检联合办案,协助公安机关收集不利于被告人张某证据,这一系列行为明显反映出官民之间已形成了对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办案机关广场派出所是否存在错案赔偿争议不加评判,但该案第一次侦查报捕未果,被告人不服并投诉,在争议尚存之际,于2021年1月办案机关又以原证据移送报捕,不难看出办案机关已被被告人的投诉行为激怒,如果办案机关带着情绪办案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示。
五、重审判决缺失关键罪证,导致判决结果丧失公正。
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蒙脸后进入被害人李某住宅单元楼,采取用助燃物助燃的方式对李某住宅实施放火”。
市区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亦称:“入户门无明显破损痕迹”。
根据以上结论,被告人是否去到1503室,如何进入门窗完好无损的1503室,以何种方式实施放火,都是重审判决不可回避的犯罪事实认定,然而,重审判决书有意回避犯罪证据,竟而直接认定“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该判决明显缺失如下三个方面关键证据。
(1)纵观全案,只有证人陈某某一人作证,证明2018年8月3日9时许,与一个戴口罩男子同乘电梯至15楼下,而15层住有四户,究竟该男子是否去向1503室,证人没有看到,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明显证据缺失。
(2)根据消防机关现场勘验记录证实,1503室住宅门窗完好无损,被告人张某使用何种手段进入1503室实施放火,无任何证据证实,明显证据缺失。
(3)被告人张某入室后,是否实施放火,以何种方式放火,无任何实证以证明,明显证据缺失。
辩护人认为,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判断的前提和基础。重审判决在上述证据严重缺失下,断章取义的直接认定“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完全违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归罪原则,即使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六、重审判决排斥失火性质合理质疑,臆断判决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本案损害后果究竟是放火还是失火,从原审到重审一直倍受争议,辩护人在重审期间,反复与主审法官进行交流,但终未得到法庭支持,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法而在于缺乏专业知识了解。
重审判决后,本辩护人持消防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自侦分析报告及被害人李某2018年8月3日18时用电情况《询问笔录》,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经专业人士仔细查阅三方资料,发现消防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第四条记载:“次卧室床头北侧插座全部烧熔,床头南侧书桌下部插座残骸,南侧书桌上部书籍已烧毁,床头南侧书桌下有电线残骸”。专业人员分析认为,其烧毁特征极有可能是电器老化、线路老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电路短路而引发火灾,根据表证“卧室床头北侧插座全部烧熔,床头南侧书桌下部插座残骸”,插座中接触片均系纯铜,其溶解温度必须达到1083摄氏度才能烧熔,放火焚烧温度一般是不可能达到这种温度使其熔化,只有电器用电短路时才可能产生此高温,从而导致插座的铜片全部烧熔。
对此结论,辩护人仔细查阅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8月3日在双清消防大队询问室《询问笔录》内容:“问:你儿子房间里有什么电器,都断电了没有?答:我儿子房间里有一台电脑(2018年买的),一台空调(2017年买的),一台风扇(已经使用四、五年了),阳台还有一台洗衣机(已经使用六、七年了)。电脑和风扇的电线是拔下来的,空调和洗衣机的插头没拔下来”。亦问:“你家里起火是从哪里烧出来你知道吗?答:这个我不知道,但是人家发给的我视频显示是从我儿子房间里冒出来的烟”。
辩护人通过所见所闻,结合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放火的事实,辩护人有足够理由怀疑本次火灾事故,极有可能系电器使用不当所致,至于侦查鉴定人员出庭解释称:“被害人李某住宅主卧室有过火痕迹,又未全面烧毁,具有多个着火点,所以认定系他人放火所为”。对此,辩护人通过查询得知,火灾发生后,因为气体比较轻,受热后空气会往上升,冷空气下沉,由于热空气的密度比较低,所以较轻脱离的燃烧物就会自然往上飘,随着热空气冲击,燃烧物将四处飞溅游离,从而导致出现多个着火点,由此可见,公安出庭鉴定人员并非专业,其出具的分析报告结论不具专业性,不能成为本案火灾事故定性证据。为此,辩护人建议二审法庭在判决之前,对其火灾事故性质进行专门性调研,不要让今天在坐的我们被无知忽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号令烦而不信,赏罚行而不当,则天下不服”。这是宋代欧阳修之名谚,在即将结束本案全部辩护工作前,首先感谢合议庭对本辩护人学业不精的包容,其次感谢公诉人不离不弃的陪伴,今天辩护人的谏言如果还有一些参考价值,那么,敬请法庭采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