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恶势力集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司法公正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准确界定恶势力集团的构成要件,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办案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本案被公布为“2018承德市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成立A旅游公司,纠集其他被告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甲作为A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指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被列为第二被告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全案不构成恶势力集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法满足三次以上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只有两起犯罪是有预谋实施的。因此,对被告人崔甲、李甲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李甲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崔甲、李甲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崔甲、李甲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恶势力集团认定的严格性和精准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重要的是,是否符合恶势力集团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恶势力集团的认定需要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并且需要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的犯罪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些条件,因此不构成恶势力集团。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他们提出被告人李甲在加入公司前,公司已经完成了土地征占并进行土地平整,李甲实质上属于“挂名代表人”,不应为公司的占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李甲仅参加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且情节轻微。这些辩护意见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避免将一般违法犯罪行为错误地定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强调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不能因为案件涉及扫黑除恶就随意定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确保了专项斗争不跑偏走样,防止了将一般违法犯罪行为错误地定性为涉黑涉恶问题。这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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