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代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不起诉
裁判要旨:
行为人无偿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未超出代购范畴,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亦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1日,张某通过微信联系郑某,表达购买冰毒自吸的意愿。郑某没有冰毒,遂联系王某以600元购得一小包白色晶体。5月23日,郑某在A市某大道地铁站旁将该白色晶体以600元转卖给张某,张某通过朋友高某支付了款项。交易后,郑某被抓获,现场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45克,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裁判结果:
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从主观目的上看,郑某代购毒品并未加价,没有从中牟利,其行为更多是出于帮助朋友的角度,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贩卖行为。其次,从代购行为的性质分析,代购分为牟利和非牟利两种情形。牟利的代购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牟利的代购行为,如果毒品数量超过法定标准,托购者和代购者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如果代购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托购者和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然而,在本案中,郑某代购的毒品数量并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因此不构成该罪。
此外,郑某虽然主动寻找卖家代购毒品,但其行为更多是帮助张某,而非主动参与贩卖。由于张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自吸,且数量较少,郑某的行为没有超出代购的范畴,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
本案中,检察院的决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轻易动用刑罚。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众,代购毒品即使未牟利也可能触犯法律,应当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每个公民都应为维护社会和谐贡献力量,遇到违法贩毒行为应及时举报,共同营造无毒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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