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职务便利、水政监察
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泄露查禁犯罪活动信息,为其提供逃避处罚的便利,同时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毛某在担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明知朱某甲、杨某、吴某在长江某水域交界处非法采砂,仍多次向他们泄露水政监察大队的巡查信息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帮助他们逃避处罚。此外,毛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毛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毛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322,000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专家评析:
本案中,毛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毛某作为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具有查禁非法采砂的职责,却故意泄露巡查信息,为非法采砂者提供逃避处罚的便利,其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毛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朱某甲、邢某、孙某等人的财物,为他们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毛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对毛某进行数罪并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公正。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其他公职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提醒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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