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
于2024年6月20日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xx,女。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24日被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6月20日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东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x,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6月20日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怀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9日以邵东检刑诉(2023)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周xx、唐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邵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3日又以邵东检刑变(20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周xx、唐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卿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周xx、唐xx,辩护人曾东海、魏怀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xx通过百世快递,先后60余次从河南随xx(另案处理)处进购价值38万余元的黑金刚、金枪不倒、硬到底、蚁力神、金伟哥、坚硬王、德国黑倍等十多种性保健食品,再以直接或物流的方式销售给周xx(已判刑)等人。其中销售给周xx价值2400余元、被告人周xx价值57170元、被告人唐xx价值35960元、雷xx价值1万余元、刘xx14000余元、尹xx400余元、刘x良1000余元、刘x分500余元、肖x钦1000余元的性保健食品,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8月3日,被告人周xx先后26次从被告人刘xx处购买价值57170元的金枪不倒、坚硬王、蚁力神、金伟哥等品牌的性保健食品用于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8月14日,被告人唐xx先后38次从刘xx处购买价值35960元的黑金刚、硬到底、金枪不倒、蚁力神等品牌性保健食品用于销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3年4月21日,邵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xx经营的摊位上扣押“义立神”、“硬炮冲天”、“中药伟哥”、“蚁力
神”、“德国黑倍”等性保健食品。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坚硬王”、“金伟哥”、“蚁力神”、“硬炮冲天”、“硬到底”、“德国黑倍”、“中药伟哥”、“义立神”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金枪不倒”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
案发后,被告人刘xx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周月华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百世快运单、货运清单、微信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人周xx、雷xx、刘xx、尹xx、刘x良、刘x分、肖x钦、曾x平、唐x仔、潘x耐、随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x、周xx、唐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周xx、唐xx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周xx、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xx、周xx、唐xx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x、
周xx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xx在有期徒刑
二年至三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周xx、唐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xx、唐xx辩护人曾东海、魏怀志辩称,对被告人周xx、唐xx定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周xx、唐xx所销售的性保健品外包装上看不出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周xx、唐xx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均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xx在经营保健品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非法生产、销售保健品的河南人随xx(已判刑),先后通过百世快递,60余次从随xx等人处进购价值38万余元的“黑金刚”、“金枪不倒”、“硬到底”、“蚁力神”、“金伟哥”、“坚硬王”、“德国黑倍”等具有壮阳功能的十多种性保健食品,在明知没有任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直接或物流的方式对外销售,金额达122430元,非法获利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8月3日,被告人周xx在经营中药材期间,先后26次从被告人刘xx处购买无任何合格证明文件的价值57170元的“金枪不倒”、“坚硬王”、“蚁力神”等品牌的性保健食品向中老年人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8月14日,被告人唐xx在经营中药材期间,先后38次从刘xx处购买无任何合格证明文件的价值35960元的“黑金刚”、“硬到底”、“金枪不倒”、“蚁力神”等品牌性保健食品向中老年人销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3年4月21日,邵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xx的
摊位上扣押性保健食品“义立神”1瓶、“硬炮冲天”1瓶、“中药伟哥”1瓶、“蚁力神”2条、“德国黑倍”1条、“硬到底”
6瓶。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雷xx、刘xx、尹xx、刘x良、刘x分、肖x钦、周xx(已判刑)从被告人刘xx处分别购买价值1万余元、14000余元、400余元、1000余元、500余元、1000余元、2400余元的“黑金刚”、“硬到底”、“金枪
不倒”、“蚁力神”等品牌的性保健食品。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坚硬王”、“金伟哥”、“蚁力神”、“硬炮冲天”、“硬到底”、“德国黑倍”、“中药伟哥”、“义立神”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金枪不倒”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
案发后,被告人刘xx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周月华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xx、周xx、唐xx的供述与辩解,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百世快运单、货运清单、微信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人周xx、雷xx、刘xx、尹xx、刘x良、刘x分、肖x钦、曾x平、唐x仔、潘x耐、随xx的证言,鉴定意见,辨
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周xx、唐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被告人刘xx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超6个月,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xx、周xx、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周xx、唐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xx、周xx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辩称不明知销售的是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及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早在2012年《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被告人周xx、唐xx经营中药材生意多年,向中老年男性顾客销售进货渠道、来源不明确的性保健食品,其销售的性保健食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被告人周xx、唐xx也提供不出所销售的性保健食品系合法的资料信息。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二被告人明知销售的性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严格适用缓、免刑。同时,被告人周xx、唐xx销售掺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时间长,销售数额上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对二被告人依法不适用缓刑。对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xx在开庭后书面提出从刘xx处购买的57000余元的性保健食品中有三分之一的钙片及鱼肝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xx在公安机关供述,从2019年11月开始,她在刘xx处购买的都是性保健食品,和刘xx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被告人刘xx供述,他从2019年11月开始主要是卖性保健食品,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周xx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xx、周xx、唐xx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6000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性保健食品“义立神”1瓶、“硬炮冲天”1瓶、“中药伟哥”1瓶、“蚁力神”2条、“德国黑倍”1条、“硬到底”6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即邵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唐xx因本案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5天,应折抵刑期。综上,对被告人刘xx、周xx、唐xx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刘xx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
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
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唐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5日。即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追缴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已追缴)、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追缴)、唐xx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义立神”1瓶、“硬炮冲天”1瓶、“中药伟哥”1瓶、“蚁力神”2条、“德国黑倍”1条、“硬到底”6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即邵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向阳
人民陪审员张柯程
人民陪审员刘海明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喜云
代理书记员李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时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
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
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一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
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
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
从宽处理。
注:以上部分人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