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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517


       近出现了很多公司因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对于想要进入此类公司的从业者来讲,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业绩额较高的业务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几种常见的行为包括: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需注意,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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