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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7 阅读量:177



串通投标罪
【罪名】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投标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中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3)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介人招标、投标过程的单位或自然人。他们可能是投标人,也可能是招标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23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 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串通投标犯罪呈猖獗之势,严重危害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因此 1997年《刑法》专设串通投标罪,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 223 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本罪的串通投标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第40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二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例如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或者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等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例如,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时实行差别对待,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②均属于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是否相互勾结、串联,违背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就招投标的有关事项私下达成协议,意图排除公平竞争,使特定的投标人不正当中标,共同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来作具体认定。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根据 2010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实践中一般以“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或者采购商品的市场一般价”与“串通投标的中标价或实际交易价”的差价作为串通投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本罪为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但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串通投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区分拍卖与招标投标,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因此,在国有资产拍卖过程中,行为人串通竞买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关于“围标”的性质认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人(或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这在实践中被称为“围标”。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这一点并无问题。但是,在被挂靠的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人利用掌控、挂名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的,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存在争议。考虑到一人控制几家公司投标比与他人的串通更为严重,举轻以明重,以认定为宜。
3.关于共同犯罪与数罪并罚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采用指使他人参与陪标、授意他人成立新公司参与围标等方法,泄露招投标秘密,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共同犯罪。如发现其在与他人串通投标过程中又收受或索取贿赂的,应实行数罪并罚。③
行为人同时存在串通投标报价、贿赂评审专家的行为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接受贿赂的评审专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既未遂标准。
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果标书进入到评标环节,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由于其犯罪行为已完成串通投标的全过程,即使后没有中标,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23 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裁判文书:
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6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329202070A,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讼代表人解存启,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6幢2单元203室,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辩护人邓杰,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镇雄县,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决定在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昭通人民警察学校内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阳,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公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及昭检公诉刑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礼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诉讼人解存启及辩护人邓杰,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系按威信县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于2014年12月29日在威信县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主要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2016年威信县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下称牛源采购项目),由政府补贴购牛发放给该县贫困户,该项目由农业局负责实施,项目需经过招投标确定供应商,被告单位参与了本次投标竞选,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联系借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其员工何斌代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安排公司股东唐明代表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参与串标,导致云南大自然公司中标,中标价额为3599万元。2016年8月5日,威信县农业局与大自然公司签订牛源采购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质量标准每头牛保证体重在200千克以上,年龄在6个月以上,体质健康,但由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发到贫困户手中养了数月后多数以四千至五千元不等价格售出,引起广大贫困户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相关涉案公司成立文件、供牛协议等书证,李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相关涉案公司成立文件、供牛协议等书证,李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大自然公司及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大自然公司是受威信县政府邀约到威信县投资的,扶贫牛发放两个月后,大自然公司的合同义务就已完成,贫困户低价出卖牛存在多种原因,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国家或贫困户的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对大自然公司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在2016年威信县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提出了与大自然公司一致的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大自然公司系威信县招商引资的企业,招标单位也明知参与竞标的另外两家企业是陈某某借用资质来投标的,本案的后果不是陈某某和大自然公司单独造成的,部分农户对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不认可,不代表所有农户都不认可,且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本案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请求对陈某某判处一年零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系按威信县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于2014年12月29日在威信县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2016年威信县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下称牛源采购项目),由政府补贴购牛发放给该县贫困户,并由县农业局负责实施。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为使大自然公司能够中标,联系借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其员工何斌代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安排公司股东唐明代表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终云南大自然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599万元。2016年8月5日,威信县农业局与大自然公司签订了牛源采购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质量标准每头牛保证体重在200千克以上,年龄在6个月以上,体质健康,但由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发到贫困户手中养了数月后部分以四千至五千元不等价格售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昭纪案移【2018】9号、10号昭通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关于移交云南大自然公司问题线索的函、中共昭通市纪委昭纪案移市直【2018】6号文件及附件,证实本案案件线索来源是昭通市纪委移送。
2.户口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成立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陈焕齐认缴出资300万,实缴出资300万,解存启认缴出资250万元,唐明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50万,曲靖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认缴出资400万,实缴出资400万,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3.证人证言
唐明证实,其是陈某某的驾驶员。2014年年初陈某某向其借了25万元,年底时陈某某就问其愿不愿意将这25万元入股,其就同意了,占5%的股份。2016年7月威信县扶贫攻坚牛产业发展有个牛源采购项目,通过招投标来做,陈某某安排杜鹏和何斌一人代表一家公司去参加投标,陈某某代表云南大自然公司也一起去参加投标,当时也没有多想,只想着既然是老板安排的,也就去了,具体的事情都是陈某某安排好的,他具体怎么做的不清楚。当时三人一起到了昭通,在参加招投标的时候签了个字,其他没有做什么。
何斌证实,其从2016年6月开始在大自然公司上班,11月开始任总经理,云南大自然公司参加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项目招投标,陈某某交代其去一家广告公司做了三家公司的标书,之后与陈某某、唐明一起去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投标。
邓兴钊证实,其是威信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6月份威信县扶贫牛发展牛源采购项目是云南大自然公司中标,这次招投标不是威信县农业局的人让他们去找人来围标的。
王宗纯证实,其受单位的指派参加了2016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主要负责对投标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行评审,当时是三家公司参加,其只记得有大自然公司,其他两家公司的名字记不得了。评标时其没有影响过其他评标人评标,后中标的就是大自然公司,没有发现有串投标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李某证实,其是云南谷多牧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是陈某某联系其参加的,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来陪标,当时陈某某说临沧和大理的政府要买牛发给老百姓,他们作为中间商想来广南买牛,按照28元一公斤的价格采购,达成合作后就来买他们公司的牛,其同意后陈某某就拿着我们公司的种畜资格许可证、防疫证、营业执照去投标,其没有安排任何人去参加投标。
罗某证实,其是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公司参加了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是云南省龙谷**业饲料有限公司的孙忠章联系其借用其公司的资质陪标的,因为其公司长期向龙谷**业公司购买饲料,所以就同意将公司资质借给他们去陪标。其没有安排人去参加。
陈焕齐证实,扶贫牛源采购的事情我听陈某某说过,在投标之前有一天陈某某回来告诉我说牛源采购他和杨家伟、农业局报了个价,利润不多,按9000元每头算,利润只有四五百块钱的利润,之后这个事情都是陈某某去运作的,具体的情况其不太清楚。
毛义洪(长安瓦石村村委委员)证实,买牛政府每头补助6000元,牛统一由政府采购,价格是8997.5元。村上负责统计,把数字报上去后政府通知大自然公司送牛来。到目前为止老百姓三分之二的把牛卖了,听说卖三四千元,多的6000元。我牛场上现在有26头牛,都是贫困户些卖给我的,价格四至六千元不等。据了解,当时市场上牛价就四至六千元,大自然公司发的牛也就值这个价,如果去其他地方买牛,而不在大自然公司,则没有政府补助。
杨仕琼证实,毛义洪说不要牛的就取消贫困户名额,大多数人家拉了牛,有4家没有要,后面听说大部分贫困户的牛卖给了毛义洪。
4.马野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其系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永久村黄牛经济人,从事黄牛经纪人10余年,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在东丰县内(含那丹伯镇),1头重量在180斤左右的西蒙达尔四代小母牛(后备母牛)估计价值1万余元,即10000元至12000元/头。
5.陈胜文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1头重量在180斤左右的西蒙达尔四代小母牛(后备母牛),估计价值1万余元,即9500元至10500元/头。
6.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证实2018年6月28日、29日昭通市公安局向云南广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原云南正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下称威信县牛源采购项目)所有参与投标人投标标书及相关资料。威信县牛源采购项目从2016年6月21日至27日发布招标公告,截至日期内共有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竞标,后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中标,预计中标价3599千万元。评标委员会委员有顾波、李建梅、许鸿飞、刘黎丽、王宗纯,监督员为冯宗喜。
7.招标文件、合同书、供牛协议,证实大自然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在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招标中中标,成交单价为8997.5元,成交总价为3599万元(4000头牛);2016年8月5日威信县农业局与大自然公司签订牛源采购合同书,质量标准中明确:每头牛保证体重在200千克以上,牛龄在6个月以上,体质健康;2016年8月15日大自然公司与双河乡签订供牛100头能繁母牛,4头公牛的协议;与扎西镇签订供能繁母牛609头、良种公牛83头协议;与高田乡签订供能繁母牛791头协议;与三桃乡签订供能繁母牛32头、良种公牛13头协议;与庙沟镇签订供能繁母牛193头、良种公牛99头协议;与麟凤镇签订供能繁母牛197头、良种公牛98头协议;与罗布镇签订供能繁母牛322头、良种公牛27头协议;与水田镇签订供能繁母牛316头、良种公牛41头协议;与旧城镇签订供能繁母牛188头、良种公牛114头协议;与长安镇签订供能繁母牛252头、良种公牛70头的协议。
8.大自然公司账户明细,证实大自然公司从威信县农业局专项资金专户、罗布镇、扎西镇、长安镇、庙沟镇、三桃乡、班竹村集体经济有限管理公司入账1449.0071万元,后流入陈某某尾号为1788/4659/1481/3066等卡合计资金为1282.5万元,之后再从陈某某账户流出454.58545万元用于还款、支付利息、放贷;用于支付工程款407.98万元;用于付工资11.414万元,付购牛款65.2920万元,饲料款40.0925万元。
9.被告人陈某某对威信县2016年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借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及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并与自己的公司一同进行围标,统一编制投标文件,控制投标价格,并终使大自然公司中标,且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定罪处罚。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因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其他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没有证据证实大自然公司供应的牛源存在质量问题,多名养殖户证实的他们领养的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养了几个月后养不肥,只能低价出售的证词,也不能证实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不符合交付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不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大自然公司是受威信县政府邀约到威信县投资的,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对大自然公司免予刑事处罚及对陈某某处一年零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大自然龙谷**业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遵忠
审 判 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许详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范美在
书记员 张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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