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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张绍界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2 14:15:00 阅读量:294


危险物品肇事罪

【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中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所谓“爆炸性物品”,包括各种引爆器材、引爆药和炸药。所谓“易燃性物品”,包括汽油、酒精、液化石油气、胶片等。所谓“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的铀、镭等。所谓“毒害性物品”,是指对人体或者牲畜具有毒害作用的敌敌畏敌百虫、砒霜等。所谓“腐蚀性物品”,是指对人体或者其他物品有腐蚀作用的硫酸、硝酸等。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具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至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对于那些虽然违反了危险品管理规定,但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12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同。这些罪虽然都是过失犯罪,在客观上,都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但是,它们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①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犯罪的时间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故,只能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过程中;而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的任何场合。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如果既有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特征,又有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一般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也可以是其他公民;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②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过程中;而后者则可以是发生在其他生产。作业过程中。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36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5条作了规定,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罪名改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由于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二)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本罪与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的发生一般都是因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生产、生活安全所致。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发生,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有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
2.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划清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三者在客观方面虽然都有运输爆炸物的行为。但是:(1)前者运输爆炸性物品、危险物品是合法的行为,只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事故;而后两者运输爆炸物、危险物品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2)前者为过失犯罪,后两者为故意犯罪。(3)前者实施的运输爆炸物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运输爆炸物、危险物品的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 0112 刑初 1311 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绍界,男,1985 年 4 月 23 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X 族,初中文化,农民,户 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2019 年 1 月 17 日被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一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9﹞11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绍界犯危险 物品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 年 11 月 16 日 7 时 30 分许,重庆 X 公司驾驶员邵某(另案处理)驾 驶渝 AHXXXX(渝 AXXXX 挂)罐车,搭乘该公司押运员被告人张绍界前往重庆市垫江县重庆 X 公司装运液化天然气。同日 11 时 41 分,罐车装载价值 78667.5 元的 18.51 吨液化天然气从垫 江出发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 X 加油站。14 时 30 分,罐车到达站点,停驶在加气站卸液区,邵 某辅助张绍界将增压管、卸液管、气相管与罐车上对应的三个法兰连接,X 加油站工作人员罗 某、魏某配合作业。14 时 44 分,邵某先行离开卸液区;14 时 48 分,张绍界离开卸液区;15 时 31 分,该罐车液相管处的法兰盘处液化天然气泄露并迅速弥漫;18 时 40 分,现场专家初 步确认罐车阀门全部关闭。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押运员 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螺栓,驾驶员和押运员擅离职守,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 的生产责任事故;该起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发生燃烧、爆炸等次生事故,事后称重事故罐车,罐 内天然气全部泄漏;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极大,性质恶劣;该事故发生 后,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出动 50 台车、600 警力封锁现场,设置警戒线;X 街道办事处对加气站 周边范围 500 米内 4 幢商务酒店大楼和 66 幢高层住宅楼 12300 户常住居民进行排查,并组织 街道及社区 200 余人疏散附近车站、医院、酒店、住宅居民和过往行人 2 万余人,市消防总队 出动 22 辆消防车和 200 余名官兵参与应急处置。
被告人张绍界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绍界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 处被告人张绍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绍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绍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张绍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 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绍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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