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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艾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6 阅读量:175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罪名】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铁路职工,包括火车驾驶人员、指挥人员、调度人员、扳道人员、发示信号人员及其上级领导人员等。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二,认定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32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上述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运输工具中具有客货运输载运量大、安全、高效等特点。因此,安全运营至关重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铁路法中对铁路运营安全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实践中铁路职工违章作业导致发生运营事故的情况较多,1997 年《刑法》修订时将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客观方面表现为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包括铁路运输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列车司机、养路工等。“违反规章制度”,主要是指违反了有关铁路运营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如交通法规、运营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铁营事故”要是指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如列车出轨、颠覆、爆炸、相撞等安全事故,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二)认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如果铁路职工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并未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2条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判文书: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哈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艾xx,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道口车间绥佳线112公里道口监护员。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仇迪,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xx及其辩护人仇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艾xx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绥佳线112公里32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在接到114公里道口员确报,1490次旅客列车即将通过112公里道口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依规将道口拦门关闭,致使一辆逆向行驶的蓝色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黑d52886)闯入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490次旅客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赵x甲(男,35岁)及车内同行人张x甲(女,36岁)死亡,列车机车左侧破损,货车驾驶室报废,机车与货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8055.50元,同时中断铁路行车1小时18分钟。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xx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艾xx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有归案情况说明、铁路道口类别说明、作业标准、机车司机语言及视频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证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绥化工务段人事通知、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人张x乙、马xx、杨xx、王xx、李xx、冯xx、田xx、姚x、张x丙、陈xx、赵x乙、张x丁、刘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xx作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艾xx当庭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艾xx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艾xx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绥佳线112公里32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在接到114公里道口员确报,1490次旅客列车即将通过112公里道口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依规将道口拦门关闭,致使一辆逆向行驶的蓝色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黑d52886)闯入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490次旅客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赵x甲(男,35岁)及车内同行人张x甲(女,36岁)死亡,列车机车左侧破损,货车驾驶室报废,机车与货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8055.50元,同时中断铁路行车1小时18分钟。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xx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乙关于2014年11月29日晚上自己和艾xx轮班休息,大约22点30分左右,正在值班的艾xx突然进休息室把我叫醒,对我说:“快起来,完了,出事了!”然后我走出去一看,一辆大货车斜停在道口南侧,客车1490次也停在道口上行线上,当时事故现场道口北侧护栏呈关闭状态,南侧护栏关到大货车停的位置,然后我马上用手机向道口工长马xx报告的证言;(2)证人马xx证实,2014年11月29日22时40分许,我接到绥佳线桃山至铁力间112公里道口员张x乙电话报告称:“112公里道口撞汽车了,你快来吧。”当时发生肇事的值岗道口员是艾xx的证言;(3)证人杨xx关于艾xx在日常工作中精神状态正常,看不出有什么异常情况的证言;(4)证人王xx证实,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左右,自己接到1490次旅客列车司机用电台报告,1490次列车在桃山至铁力间112公里道口撞一汽车的证言;(5)证人李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点31分我接到客运值班员王xx报告,1490次客车在112公里道口撞车了,接到报告后,我组织桃山站调车组人员赶到现场,看到机车左侧把手损坏,左侧风挡玻璃破损,并看到汽车的驾驶室被撞到道口西侧,有一男、一女伤情很重,我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证言;(6)证人冯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30分,自己驾驶1490次列车运行至距绥佳线112公里道口100米左右时,发现一辆货车自南向北横过道口,自己就马上鸣笛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过了有2秒钟左右,我就听到“咣当”一声,驾驶室左侧侧玻璃碎裂,机车过112公里道口300米左右停下了。机车左侧风挡玻璃破碎,机车中部脚踏板破损,近照灯撞坏,左侧雨刷器撞坏,左侧侧窗破损,左侧手把杆、脚踏板破损的证言;(7)证人田x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26分,1490次列车在我监护的道口安全通过。我向112道口确报时,对方没有异常的证言;(8)证人姚x关于2014年11月29日22时40分,接120急救指令,桃山铁路西道处发生交通肇事,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在22时55分赶到现场,将一男、一女昏迷的伤者抬至120车上,并采取必要急救措施,送往医院的证言;(9)证人张x丙关于2014年11月29日,自己和赵x甲在通河卸完货回铁力,赵x甲和他媳妇开车在我前面,当行至桃山西道口时,他们的驾驶的货车被火车撞了的证言;(10)证人陈xx、赵x乙关于张xx将赵x甲遗留到现场的大约六千元现金通过陈xx交给了赵x乙的证言;(11)证人张x乙关于自己丈夫到医院检查后,回来说得了抑郁症的证言;(12)证人刘xx关于艾xx曾和自己说过其患有抑郁症的证言;(13)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铁路道口类别说明、作业标准、机车司机语言及视频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证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绥化工务段人事通知、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14)被告人艾xx关于实施犯罪全过程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被告人艾xx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不持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对被告人艾xx的犯罪事实相互佐证,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艾xx作为铁路职工,在当班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艾xx系初犯,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观点,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x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振伟
审 判 员  姜 丽
人民陪审员  高明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轶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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