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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7 21:42:00 阅读量:25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罪名】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夺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窃、抢夺任何一种行为,并且是针对犯罪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对象,即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关于本罪的认定。根据2009年11月1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①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②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③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④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⑤虽未达到上述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在列车上盗窃旅客提包,拿回家打开一看,意外地发现里面有枪支、弹药,尽管他把枪支、弹药盗窃回家,由于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财物,而不是故意盗窃枪支、弹药,因此,不应当以本罪处罚,而应当定盗窃罪。
(3)本罪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①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属于特殊主体。②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③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后者的犯罪对象除了武器装备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还包括火炮、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等技术装备。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根据2009年11月1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前述定罪的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前述定罪的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①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127条对
罪状作了修改,罪名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再次对罪状作了修改补充,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实行严格的管制,目的就是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流散到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7 条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2.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无司法解释可依据。实践中应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3.本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主要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人员。“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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