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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

发布时间:2023/1/3 阅读量:149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罪名】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所持有的、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抢走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公共安全,但同时又侵犯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保管者、所有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抢劫。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抢劫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而抢夺是乘其不备,冷不丁地公然夺走。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致人死亡的与故意杀人罪不同。比如,有的犯罪分子为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而首先把看管人杀死,然后抢劫;也有的只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在抢劫当中,由于使用暴力,致看管人死亡。前者杀人的目的明显;而后者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抢劫的故意。前者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适用数罪并罚;而后者应该只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再次对罪状作了修改补充,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持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都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抢劫。实施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应划清本罪同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前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者则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不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因此,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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