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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3/1/20 阅读量:196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罪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其目的是指向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或者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区别是:后者是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是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予以资助,其特点是恐怖活动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具有为其资助的行为。而本罪是在恐怖活动还没有实施,正处在准备阶段,为实施恐怖活动作准备的行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区别是:后者是已经“参加”恐怖组织,而本罪不是这样,本罪的行为人不但没有参加到恐怖组织中,一般也不直接参加恐怖活动,而仅仅是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准备。例如,给准备了凶器或者其他工具,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进行联系等。
(3)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针对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而增设的新罪名。1979 年《刑法》和 1997 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这里的凶器,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如汽油、鼠药、硫酸等。这类物品能够引起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损害。这里的其他工具,是指上述凶器、危险物品外能够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便利,或者有利于提高暴力恐怖活动能力的物品,如汽车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地图、指南针等。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恐怖活动培训可以使恐怖活动人员形成更顽固的恐怖主义思想,熟练掌握残忍的恐怖活动技能,并在培训过程中加强恐怖活动人员之间的联系而促使他们协同配合进行恐怖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务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包括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行为。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这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常见方式之一。联络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参加境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有的是为了出境参加“圣战”、接受培训,有的是为了寻求支持、支援或者帮助,有的是要求对方提供情报信息,有的是为了协同发动恐怖袭击以制造更大的恐慌和影响等。只要是为了实施恐怖活动而与境外恐怖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都要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境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既包括设在境外的恐怖活动组织,也包括境外恐怖活动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包括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行为,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出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行为。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所谓策划,是指为了实施恐怖活动而制定活动计划,选择实施恐怖活动的目标、地点、时间,分配恐怖活动任务等行为。所谓其他准备,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其他事先安排,如踩点,在道路上、建筑物内设置或者排除障碍,事先演练等。这是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兜底性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是否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
(二)认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准备了凶器、危险物品,联络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但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恐怖活动,如只是为报私仇准备杀害某人,则不构成本罪。
2.准确把握本罪的犯罪形态。
虽然本罪是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但既然刑法已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则本罪作为故意犯罪,同样存在犯罪的既遂和各种未完成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本罪的准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准备行为的,构成本罪的未遂犯。为了实施本罪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如为了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在准备培训课件、联系培训老师、寻找培训场所的过程中被查获的,可以本罪的预备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可以教唆犯、帮助犯处理。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二第1款规定,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数量巨大、培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120条之二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成立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竞合,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犯《刑法》第120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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