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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发布时间:2023/1/24 阅读量:23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是以语言为工具的犯罪,但是,决不能把发表任何不利于国家政权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激言辞,如因一时一事不满而攻击、谩骂社会主义制度,都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这种错误言论,一般是行为人因为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有抵触情绪而发牢骚、讲怪话,这属于思想教育问题,不能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煽动行为是针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且是以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则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使群众没被煽动起来,也构成犯罪的既遂。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5 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该款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 1979 年《刑法》第10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设置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行为人可能不亲自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通过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他人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实际上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行为,是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肇始因素,从根本上侵害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即宣传、鼓动。煽动的方式包括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造谣”,是指制造谣言,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消息。 “诽谤”,是指恶意诬蔑、中伤。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如当众演讲,呼喊反口号,投寄匿名信,散发、张贴传单等。本罪的行为特征是以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立本罪。例如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江天勇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炒作热点案事件等方式抹黑国。
家政权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煽动顺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顺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例如被告人王某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某甲就是实施了这些行为从而构成本罪。依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第2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为任意共同犯罪(单个人可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煽动,把别人煽动起来,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本罪的既遂。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使群众没有被煽动起来,也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群众中的落后言论与不满言论、学术争论中的错误观点、政治性错误等区别开来。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是否具有把群众煽动起来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如果不具有这个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群众由于对国家法律、政策一时不理解,或者由于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给群众生活、社会风气等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出于良好的愿望批评政府,或者在一起发发牢骚等,并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是意图促进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使国家和社会进步。即使言论有些过激,也不构成犯罪。(2)是否具有煽动行为。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必通过行为表现出来,而煽动行为便是这种意图的体现。只有恶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才能视为煽动。如果没有造谣、诽谤,而是针对政府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失误和缺点,发表正常的批评意见,不能视为煽动。
3.依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5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105 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本罪的,应区分罪行一般者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是指积极进行煽动,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因其煽动,致使他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在两个档次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与境外人勾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情节的处罚
与境外人勾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情节的处罚——巴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境外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勾结从重处罚 【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判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1)哈刑初字第20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丨月21日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 【被告人】巴敦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过程中,具有与境外人勾结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多次通过打电话、寄信等方式,谋求与境外敌对机构和敌对分子联系,表示愿意为他们在大陆工作,积极向其表达反党反政府的坚决态度和投靠我国台湾地区的意愿。被告人还长期收听敌台广播,先后向多人进行反动思想宣传,并向他人提议组建“民主党”、“民主沙龙”等反动组织。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因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安排而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与境外敌对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长期收听境外敌对广播宣传并向他人进行传播,提议组建反动组织。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05条“以造谣、徘镑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具有与境外人勾结的情节,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耰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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