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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上诉刑事案件重审一审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41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多经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经过上诉或者抗诉进入二审程序之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同时会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第一审诉讼活动归于无效,使案件回到诉讼初始状态,然后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案件发回重审以实体原因为主,程序原因为辅。

      经过调研,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达到全部发回重审案件的80%以上。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发现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2012年之前刑诉法并未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但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应以一次为限。

      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因程序问题上诉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未做限制。

      ?二、审判实践样本分析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内的二审刑事案件中选取了30个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选中的30个案件涵盖了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害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章节中的部分常见罪名。

       ? 经过统计,在选取的30个案例中,经发回重审之后,原审法院作出的新判决改变原一审判决的有24个,占80%。

      在改变原一审判决的案件中,约83%的案件刑罚都在第一次判决的基础上一定幅度的减轻。

      其余5个案件中的4个经过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程序,刑罚略重于第一次判决。

      还有1个上诉案件因重审加重刑罚,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二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基于此,不少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二审中会争取重审,以获得更大的辩护空间。

      选取的样本中,总共有6个案件一审重审的判决未作实质性改变,这6个案件均选择再次上诉。

      再次上诉的案件中有3个案件被驳回,3个被改判,被改判的案件中有一人被判无罪。

      重审之后再上诉或抗诉的有20个案件,其中经过上诉得到改判的有5个案件,包括3个在重审中判决结果未实质性改变的案件,还有1个案件因程序原因再次被发回重审。

      根据以上数据可知,在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相较于第一次判决未作出实质性改变,未达到更轻刑罚目的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会选择再次上诉。

      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在重审获得了更轻的刑罚之后仍然选择上诉。

      在这部分案件当中,不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上诉权利是基于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获得更大程度的减轻刑罚,即使上诉被驳回也不会有损失。

      ?三、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没有改变原审事实和证据的,不得再次判处原判刑罚。

      《通知》明确阐述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时,案件仍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再次作出和第一次审判相同的判决明显不合理也不合规。

      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对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经重审后仍然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结论。

      例如上一节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中的康某放火案,在首次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重审中的事实和证据未有实质性改变,但重审法院仍然作出了对康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经康某再次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涉案火灾认定为事故,认定康某无罪,无须对火灾负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屡见不鲜。

      虽然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它在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定纷止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重审制度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更加严格地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让刑事重审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四、结语对于辩护人而言,上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能够争取到更加充裕的辩护时间和更广阔的辩护空间。

      因此,辩护人应当利用好这一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到更轻的刑罚,对公诉人的指控有针对性的反驳。

      在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时,若公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将有关规定写入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庭,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部长,立丰党总支副书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未经授权禁止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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