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民事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刑事销售型诈骗界限在么?

民事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刑事销售型诈骗界限在么?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6


案情简介一:2022年4月14日,kunm市yiliang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店在其经营场所以会议方式向在场50名老年人讲课,宣称该店的“易经碳素光疗仪”适合心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疾病、癌症等疾病治疗。

      经查,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并以会销形式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昆明市宜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销售食品的行为、停止对光疗仪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二:2013年起,同案人zai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广州A商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先后聘用wnag某等多名被告人分别担任总经理、财务主管、话务主管、话务组长、监听员、回访部主管、回访员等职务,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

      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通过话务部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之联系,向其推销声称具有丰胸、增高、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并进行一次销售。

      在获取被害人身体状况等详细信息后又通过回访部人员进行二次销售,引诱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

      经统计,共骗取927名被害人货款共计8493940元,且上述损失均无法追回。

      本案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主要理由在于A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公司,个别员工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而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经一审、二审,被告人王某等17人均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至1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000元至15万元不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