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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3/5/11 阅读量:84


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一、刑事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有三种,第一,事实暂时没能查清楚,但怀疑其还有罪,存疑不起诉;二,事实已经查清,但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定罪不起诉;三,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说的暂缓不起诉的准确说法是:暂缓起诉使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它适用于暂缓起诉的人。所谓其他适合于暂缓起诉的人是指偶犯、过失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和胁从犯等以及满足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禁止适用于累犯。

1、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条件只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能被附条件不起诉。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即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 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

二、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有三种,第一,事实暂时没能查清楚,但怀疑其还有罪,存疑不起诉;二,事实已经查清,但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定罪不起诉;三,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即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 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的种类主要有三种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 审判组织的形式也 是三种1合议制,2独任制,3审判委员会(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一般经其讨论定性的)。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公诉几乎不会驳回,一般都是针对自诉的情形。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关于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在《刑诉法》中有如下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公诉几乎不会驳回,一般都是针对自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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