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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理易商新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2 15:36:16 阅读量:606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经常会出现追偿权纠纷,涉及合同担保、追偿权、违约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那么担保人、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对这些法律问题之间的联系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深入分析本案,探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担保人、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易商新程公司能否成功追偿代偿款及违约金,以及蒋娇娥和曹文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理易商新程(杭州)公司与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追偿权纠纷案。易商新程公司为夏长香、姚三友向哈尔滨工行贷款提供担保。夏长香、姚三友未按约定还款,易商新程公司代偿89764.91元。易商新程公司起诉夏长香、姚三友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蒋娇娥、曹文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夏长香、姚三友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蒋娇娥、曹文珍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附法院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4民初7200号

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605-3室。

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长香,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姚三友,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蒋娇娥,女,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曹文珍,男,汉族,1987年02月28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巅峰财务B2座1604。

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新程公司)与被告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商新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商新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长香、姚三友向易商新程公司偿付代偿款人民币89764.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自各笔代偿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易商新程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181元。2、判令蒋娇娥对夏长香、姚三友所负第1项债务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曹文珍对蒋娇娥所负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夏长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工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8S卡分期06175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哈尔滨工行为夏长香办理一次透支借款、分期还款业务,用于在分期商户处购买汽车,透支金额为98300元整,分期手续费8876.49元,夏长香使用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均分36期偿还;(第十条、第十一条)若夏长香未按时偿还透支资金和分期手续费的,则哈尔滨工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分期付款申请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易商新程公司担保事实:易商新程公司为夏长香、姚三友上述借款向哈尔滨工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9日,易商新程公司与夏长香、姚三友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第十四条)若被告未按时偿付哈尔滨工行贷款,致使乙方存放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被贷款银行扣划或通过其他方式代偿被告尚未偿付的透支金额的,易商新程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其按担保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承担违约金;(第十六条)若因被告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致使易商新程公司提起诉讼的,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第十九条)同时姚三友作为夏长香的共同还款人,承诺为夏长香全面履行按揭服务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代偿事实:2018年4月27日,夏长香透支了98300元款项用于支付购车款。透支后,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哈尔滨工行要求提前解除其与夏长香之间的《借款合同》,夏长香需立即清偿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同时,哈尔滨工行要求易商新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易商新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为夏长香向哈尔滨工行代偿89764.91元,哈尔滨工行出具代偿证明和银行流水为凭。易商新程公司代偿后,无法通过自力救济手段追偿,为实现债权特委托律师支出7181元代理费。2016年12月26日蒋娇娥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提供的业务信息,在甲方与客户建立垫资、担保等合同关系后,如导致甲方产生垫付或代偿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比例为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车辆代偿额、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甲方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的50%。曹文珍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蒋娇娥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

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未出庭、未答辩。

易商新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易商新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易商新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蒋娇娥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提供的业务信息,在甲方与客户建立垫资、担保等合同关系后,如导致甲方产生垫付或代偿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比例为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车辆代偿额、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甲方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的50%。2018年1月24日,曹文珍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蒋娇娥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8年4月9日,夏长香、姚三友与易商新程公司签订了《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约定:夏长香、姚三友因购买汽车向哈尔滨工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贷款模式为汽车消费信用卡分期付款,同时申请商新程公司作为夏长香、姚三友贷款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若夏长香、姚三友未按时偿付哈尔滨工行贷款,致使易商新程公司存放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被贷款银行扣划或通过其他方式代偿夏长香、姚三友尚未偿付的透支金额的,易商新程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其按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承担违约金。若因夏长香、姚三友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易商新程公司清收、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夏长香、姚三友承担。2018年4月15日,易商新程公司向哈尔滨工行出具担保承诺书,写明:自愿作为共同偿债人和担保人,对夏长香与哈尔滨工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S卡分期06175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15日,夏长香与哈尔滨工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为人民币98300元整,透支分期还款期为36期,债务人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贷款到期后,夏长香、姚三友未按照约定向哈尔滨工行偿还透支款。2018年12月26日哈尔滨工行出具代偿证明,写明:易商新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为夏长香向哈尔滨工行代偿89764.91元。易商新程公司为向夏长香、姚三友主张债权花费律师费7181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夏长香、姚三友与哈尔滨工行、易商新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夏长香、姚三友与哈尔滨工行已经约定分期还款期限以及每月还款数额,但夏长香、姚三友未按约定按期还款,易商新程公司在向哈尔滨工行代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夏长香、姚三友追偿。因双方在《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中约定:易商新程公司有权追偿并要求其按代偿款每月5%的利率承担违约金,故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主张夏长香、姚三友按月利率2%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若因夏长香、姚三友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易商新程公司清收、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夏长香、姚三友承担,故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主张夏长香、姚三友给付律师费71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蒋娇娥自愿为夏长香、姚三友与易商新程公司的担保关系提供反担保,且双方对连带赔偿比例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主张蒋娇娥对夏长香、姚三友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曹文珍自愿为蒋娇娥与易商新程公司的担保关系提供担保,故本院对易商新程公司主张曹文珍对蒋娇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长香、姚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89764.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夏长香、姚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律师费7181元。

三、被告蒋娇娥对被告夏长香、姚三友上述给付义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曹文珍对被告蒋娇娥上述给付义务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负担,此款被告夏长香、姚三友,蒋娇娥、曹文珍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党志国


【总结】

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易商新程公司为夏长香、姚三友的借款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代偿89764.91元。法院判决夏长香、姚三友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蒋娇娥和曹文珍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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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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