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1.工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2.工资的性质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3.未载明工资条款的风险与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应承担如下责任: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工资分配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5.工资分配决定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解读】《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明确为:本条中的“经济效益”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两个重要的因素。本条中的“依法”,指依照法律和法规。目前主要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本条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工资水平”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工平均工资。
6. 计时工资的规定与依据
【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依据】(1)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计件工资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解读】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本条应理解为:(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8. 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9. 奖金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解读】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二、”的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10. 津贴和补贴规定与解读
【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解读】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三、”的规定,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十、”的规定,专业车队除包括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以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各单位具有一定组织形式(运输部、运输队、运输班、车队、车班),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组织。其所支付的行车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还有一些小单位,车辆较少,没有管理车辆和司机的车队、车班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支付的行车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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