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成
被告(上诉人):李某福、李某喜被告:吴某春
2017年3月,吴某春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将其中的墙面乳胶漆粉刷工程交由李某福、李某喜施工。吴某春提供原材料,李某福、李某喜按照吴某春的要求完成工作。吴某春按照施工面积计价,给付报 酬。2017年3月19日,李某成受李某福、李某喜雇佣,在粉刷墙壁乳胶漆过程中从人字梯支撑的挑板上坠落,致身体受伤。李某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颈髓震荡,住院28天,支付医疗费27574.12元。2018年 9月11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评定李某成因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定作人吴某春对承揽人的选任有没有过失。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身权利。雇员李某成受雇主李某福、李某喜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李某 福、李某喜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李某福、李某喜承揽吴某春所有房屋墙面乳胶漆粉刷工程,向吴某春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对墙面乳胶漆粉刷工作人员未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定作人吴某春对承揽人李某福、李某喜的选任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吴某春对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吴某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福、李某喜赔偿李某成医疗费等损失86039.62元的70%,计款60227.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吴某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李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福、李某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前,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重新制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具有行政法规的属性和行政法上的执行力。目录之外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同样,法院审理加工承揽案件,应当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得在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外认定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进而认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不得草率认定定作人的选任过失,避免对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认定上出现主观性、随意性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涉案加工承揽工程为个人私有房屋墙面乳胶漆粉刷工作,定作人、承揽人均为自然 人。个人私有房屋墙面乳胶漆粉刷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人作为承揽人的主体资格没有强制性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墙面乳胶漆粉刷工作人员亦未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定作人吴某春对承揽人李某 福、李某喜的选任不存在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员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修改,由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一审虽然综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但未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还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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