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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279


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

      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

      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

      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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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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