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打卡,是时下用人单位维持运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用人单位统筹考量劳动者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随着考勤打卡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各种弄虚作假也随之而来,并由此引发劳动纠纷。在考勤上玩“花样”、做手脚,这样真的靠谱吗——
喻某某于2015年6月入职长沙某置业公司,并自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营销部销售主管。喻某某在初入职时已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签署了承诺书,后又参加并通过了相关培训考试。其中,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经公司工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附件二劳动纪律第22条明确规定“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公司发现喻某某利用指纹膜代同事签到打卡。同月,喻某某向公司出具书面材料,承认自己自3月份以来有2次代打卡行为。后因喻某某存在多次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公司向喻某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喻某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系经公司职工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喻某某均已学习、熟知并认可,对喻某某具有约束力。喻某某升任营销部销售主管后,本应模范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却使用指纹膜考勤造假,且并非偶然性过错,扰乱了工作秩序,违反了劳动纪律,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驳回了喻某某相关诉讼请求。
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构筑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奔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双方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劳动合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就如一把标尺,起着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规范着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逾矩。本案中,劳动者虚假考勤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职业操守。只有忠实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既提升劳动者职业保障,又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最终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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