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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起,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号经被告公司绑定加入酷狗平台9497工会,原告开始在酷狗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
2021年4月26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约一份。
同日,双方签订主播薪资说明一份。
2021年4月20日至30日期间,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10天;2021年5月,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6天;2021年6月1日至17日,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16天。
2021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公司辞退”。
此后,原告未再在酷狗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及主播薪资说明合法有效。
从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看,系双方就被告为原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代理原告与第三方平台签署演艺合同等合作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
故此,涉案艺人经纪合约应属于行纪合同范畴。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诉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结清工资2400元,因双方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一说,但被告仍应按照涉案合约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
经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报酬2398元。
? 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户与酷狗平台9497工会的绑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在合约解除一年后不得使用该账号否则构成违约,但并不当然表示被告有权继续将原告名下账户绑定至平台工会。
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某某支付2398元;将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户解除与酷狗平台9497工会的绑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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