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查院对看守所收押人员时,要监督哪些内容?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问:看守所里的看押重点
答:应当把死刑犯、重大案犯、新入所人员、可能发生问题的在押人员、患病的在押人员应作为观察的重点。
问:看守所里亲属会见
答:服刑犯会见限于直系亲属,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为30分钟,值班民警必须在场,对违反会见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当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