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2日,原告文某(合同乙方)与被告湘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购买某小区车位一间,建筑面积22.31平方米,优惠后车位每间108,000元。该协议还约定“车位门为空洞,不安装水、电”等内容。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张车库销售价位表,将所有车位均标为车库,且每个车库均有具体的价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车库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载明“兹收到文某交来车位定金108,000元”。
文某在车库交付验收时才发现,自己一直以为购买的是车库,但被告交付的是车位,文某遂拒绝接受,原、被告之间由此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车库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合同一方,在购买者与提供格式方发生对车库、车位的不同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车库,而非车位,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系车库买卖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据专业知识的优势,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做出重要提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重点关注合同标的、违约责任、买卖价款、名词释义等合同内容后,再签字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来源:湘潭中院、湘乡市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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