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如同在钢丝上行走,危险系数极高。他或许只是一时疏忽,却将自己和同车人的生命置于极度危险之中。我们在生活中,是否也曾有过这样的侥幸心理?当面对酒杯与车钥匙的抉择时,能否坚定地选择安全?交通法规是保障生命的底线,不容践踏。每一次出行都应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旅程。让我们从这个案例中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酒后不开车,在高速公路上更要严格遵守规则,共同编织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网络,让每一个在路上的人都能安心抵达目的地,让家庭不再因交通事故而破碎。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18时许,吴某炫在秀山县溶溪镇饮酒后,于20时许驾车搭载三人从溶溪镇经高速往秀山县城方向行驶,至秀山收费站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法院判决】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渝0241刑初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炫,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炫与黄某等人在秀山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场口组一餐馆吃饭时饮酒。同日20时许,吴某炫从溶溪镇卫生院附近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溶溪镇晨光居委会场口组餐馆后,搭载黄某、刘某江、刘某三人,沿077县道,经玉屏收费站进入G65包茂高速公路往秀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秀山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炫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炫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炫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炫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陶军霖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 杰
【律师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是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但即便如此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警示驾驶者酒后绝不能驾车,高速公路行车更需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法规,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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