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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3 10:14:50 阅读量:61


饮酒之后,选择骑上摩托车上路,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抛之脑后。无证驾驶,更是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我们在生活中,是否也曾有过这样的冲动?当面对交通规则时,是选择漠视还是敬畏?交通法规不仅仅是约束,更是对生命的守护。每一个驾驶者都应明白,酒后不开车,无证不上路,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基本尊重。



基本案情

201912151105分许,黎王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佛山南海区平洲夏北华翠北路路段被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mg/100ml,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粤0605刑初133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王双,男,19957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8**********9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廉江市**********,因本案于201912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王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黎王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12151105分许,被告人黎王双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北华翠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黎王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67.6mg/100ml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黎王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王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黎王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黎王双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黎王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王双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黎王双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王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黎王双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黎王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王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梁健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道静

员 林佳敏


律师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尤其在无证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便认罪认罚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无证驾驶作为加重情节将被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量刑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资格等。警示驾驶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及无证驾驶,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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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醉酒无证驾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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