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道路上,每一次出行都是一次责任的考验。无证驾驶,如同在黑暗中摸索前行,随时可能引发灾难;肇事后逃逸,更是将错误推向深渊,让受害者承受身体与心灵的双重痛苦。我们在享受驾驶带来的便利时,是否曾想过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当意外发生,是勇敢面对还是选择逃避?交通法规不仅是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更是守护生命的坚固防线。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张荣耀无证驾驶(驾驶证因酒驾于2018年5月11日被暂扣)客车在襄阳市星火路撞到行人汪某后逃逸,汪某重伤二级。张荣耀教唆李某顶包后投案,次日如实供述。此前张荣耀因酒驾被口头告知处罚决定但未接受处罚,案发后其母代缴罚款。张荣耀已赔偿汪某45000元,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张荣耀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刑终358号之二
原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荣耀,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11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保兵,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耀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069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荣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张荣耀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星火路供销幼儿园门前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行人汪某,事故发生后张荣耀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前,张荣耀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事故发生时,张荣耀尚未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荣耀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月1日,张荣耀向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投案,并称肇事者为李某,次日,张荣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荣耀已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监控视频、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荣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荣耀认罪态度尚好,案发后,能通过变卖肇事车辆的方式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荣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意见:1.原判认定张荣耀无证驾驶属事实认定错误;2.原判认定张荣耀负事故全部责任错误,应仅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3.原判以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对张荣耀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4.张荣耀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未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当;5.张荣耀已穷尽赔偿能力,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上诉人张荣耀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星火路供销幼儿园门前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行人汪某。事故发生后,张荣耀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荣耀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月1日,张荣耀教唆李某替其顶包,向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投案。经讯问,张荣耀于次日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致人受伤的基本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荣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口头告知了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滞留了张荣耀的驾驶证,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2019年1月1日本案事故发生时,张荣耀仍未接受处罚。同年6月13日,张荣耀的母亲汪平凤代为缴纳罚款,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还查明,案发后,张荣耀已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45000元。
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张荣耀无证驾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5月11日,张荣耀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交警作出暂扣张荣耀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口头处理决定,并对张荣耀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滞留,但张荣耀一直未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2019年6月13日,张荣耀的母亲汪平凤代为处理上述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确认了对张荣耀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审判决对张荣耀系无证驾驶的认定于法有据,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张荣耀负事故全部责任错误,应仅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均证实张荣耀未尽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义务,致使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荣耀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事实、法律,原审判决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采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亦无不当,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以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对张荣耀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荣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原审判决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荣耀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未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证实,案发后,张荣耀虽主动将肇事车辆开至交警大队,但并未承认自己系肇事者,而是伙同李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李某系顶包后,张荣耀才如实供述了自己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成立自首,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张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荣耀已穷尽赔偿能力,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张荣耀确已通过变卖车辆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该节事实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评价,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荣耀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永涛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张银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屈郑堂
【律师说法】
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属于无证驾驶,肇事者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强调交警部门依据事故现场情况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权威性,法院应予以采信。在量刑方面,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形,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警示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承担责任,不可逃逸或找人顶包,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交通秩序稳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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