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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未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找人顶包并且未离开事故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9 9:45:32 阅读量:46


在交通的舞台上,我们都是主角,每一个选择都关乎着剧情的走向。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而选择找人 顶包逃避处罚,这看似聪明的举动,实则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我们是否在面对错误时,也会因恐惧而试图掩盖真相?然而,逃避无法抹去错误,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交通法规不仅是约束,更是保护我们的安全网



基本案情

2022182040分许,被告人郑甲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尹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尹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甲为逃避处罚,找了亲友郑乙到现场帮其顶包,被办案民警识破,并于同日2320分许在郑甲家中将其抓获。经认定,被告人郑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被告人郑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甲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顶包”逃避追责,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下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郑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争议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加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郑甲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关系到对其量刑,在审理中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

一、不认为是“肇事后逃逸”。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被告人郑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让郑乙到现场“顶包”冒充驾驶人,但郑甲仍然留在现场,没有“逃跑”的行为。其找人顶包属于干扰司法活动,不属于肇事逃逸。对于其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形宜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二、认为属于“肇事后逃逸”。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郑甲因当天下午在朋友家中喝过啤酒,其驾驶车辆肇事后为逃避处罚,报警时谎称自己驾车撞了人、自己是“郑乙”,且打电话给郑乙称自己喝了酒出事让郑乙帮其“顶一顶”。虽然事后郑甲找人顶包的行为被发现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未被认定为酒后驾驶,但不影响对郑甲具有逃避处罚意识的认定;2.客观上,郑乙受郑甲的请托后,向办案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车辆肇事,虽然郑甲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在现场尚未离开,但其隐瞒自己是肇事人的行为已经完成,足以认定其具有逃避处罚的行为;3.被告人郑甲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行为,虽然与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典型逃跑行为看起来不同,但追求的目的都是让自己肇事的行为不被公安机关发现,逃避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当然逃离现场者可能还追求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郑甲的行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都是逃跑的行为,都是妨害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行为;4.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最高院司法观点认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上)》(周强、李少平、南英、张述元、刘学文、胡云腾主编,2016.06.01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601页〕

案列参考2021)桂11刑终123号】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亦能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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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顶包逃逸、法律解释、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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