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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避免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9 11:21:06 阅读量:46


在城市的夜晚,交通如同流淌的血液,维系着城市的生机与活力。饮酒驾驶,如同在命运的琴弦上弹奏着危险的音符,随时可能引发悲剧的乐章。而肇事后的逃逸与推诿,更是将错误的行为推向了深渊。我们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是否曾思考过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生命的影响?当意外发生,是勇敢面对还是选择逃避?每一个选择都如同岔路口的指示牌,决定着我们走向光明还是黑暗。交通规则不仅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生命的保障线。




基本案情


2016522345分许,李子豪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45.4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潘某1在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行驶,因未规范驾驶撞到骑自行车的刘某,致其死亡。事故后李子豪先是与潘某1准备逃离,被保安抓回后又躲入树丛,后再次被抓回。民警到场后,李子豪先指证潘某1驾车,后才承认。经认定,李子豪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1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越秀区检察院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构成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判决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男,199212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65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6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梁劭文、冯骏,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1121日作出(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子豪没有上诉。同年1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诉刑抗〔20177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20183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支刑抗〔201811号支持刑事意见书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4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向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子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522345分许,被告人李子豪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由东往西行驶至057号灯杆对出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在该道路前方骑驶自行车。由于被告人李子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被害人骑驶的自行车尾部后再碰撞路边绿化分隔带和大树,造成被害人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子豪在事故现场对面的绿化带树丛里观望时被保安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子豪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5.4mg/100mL。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子豪担任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子豪的家属已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12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子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李子豪有无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经查,根据在场的证人潘某1、郭某1、杨某1、李某2、史某1的证言以及交警事后通过电话向报警人陈先生(“易道”网约车司机)调查的说明,被告人李子豪在事故发生后有两次离开现场中心位置,第一次是被告人李子豪与报警人陈先生对话后,当时被告人李子豪问报警人陈先生是否是他撞了自行车和人,报警人为避免争执说是自己撞的,李子豪与潘某1就一起离开走到大通路菊湖街路口,被保安拦回来;第二次是救护车来了之后、报警人离开之前,被告人李子豪拿着潘某1的手机去到马路对面公园树林里打电话,在树林里观望,后来被保安发现并带回来。被告人李子豪虽然两次离开案发中心现场,但并没有离开太远,被告人李子豪辩解主要是因为当时以为自己不是撞人的肇事人,以为只是撞了车,害怕车辆爆炸,而且事故发生后也有点害怕,想要通知家人,所以走开了去打电话,但是没有想过要逃避,否则当时就不会留在附近的树林里观望现场情况。报警人陈先生向公安机关证实了其当时为了避免纠纷而向被告人李子豪表示自己是肇事人的情况。被告人李子豪的父李某5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被告人李子豪当时向其打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要求其到案发现场来,李某5要求被告人李子豪在现场等候自己过来。证人李某2、杨某1、史某1也证实被告人李子豪第一次离开时被拦住就回到案发中心现场,第二次离开时是在马路对面公园里伸头观望。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李子豪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豪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李子豪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不恰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李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子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李子豪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畸轻。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李子豪第一次逃离现场时,就已经明知自己驾车撞人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却离开了现场。被告人李子豪的供述及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子豪听到潘某1喊“有人”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下车见到一辆自行车及一名男子倒在现场,但是两人并没有报警,而是步行离开了现场。证人史某1、郭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子豪逃离现场后,是保安员史某1骑自行车追赶后阻拦,两人才回到现场。其次,根据到场交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均证实被告人李子豪在被保安员赶回现场后,不仅向到场的交警指认证人潘某1才是自己驾驶车辆的驾驶人,还坚称交通事故是报警人(网约车司机)所为。被告人李子豪辩解是网约车司机撞人所以自己才离开现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潘某1知道李子豪驾车撞人的事实,另从李子豪供述:“当时很害怕”、“下车跟潘某1讲过走的话”,以及两人一起逃离现场,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子豪主观上已经得知及从潘某1得知己驾车撞人的事实,为了逃避责任,才向交警指认潘某1是驾驶人,才会坚称是网约车司机撞人以及主动逃离现场,以求逃避法律责任。再次,被告人李子豪被保安史某1赶回案发现场,在路边保安亭与证人潘某1交谈长达十多分钟后再次离开入当时案发现场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在具体责任没有分清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子豪却再次离开现场,到了对面公园的树林里又被保安员重新抓获。被告人李子豪对于自己再次逃离现场而到公园的辩解是“因为手机信号不好而去到树林里,没有逃逸的故意”,该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

原审被告人李子豪辩称:其第一次走开是因为撞车车辆冒烟而害怕,第二次只是走去对面打电话给家里人,均不是想逃离现场。

辩护人辩护认为:1.原审被告人李子豪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主观上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首先,警察到场时,李子豪一直在现场配合调查。其次,发生事故后,李子豪第一次试图离开现场是基于司机陈先生承认伤者是他撞后才决定离开,不是事发后见死不救,逃避责任。李子豪被保安提醒并回到现场期间坚称撞人与其无关也是基于陈先生的承认,并非要推卸责任。保安对李子豪不满并纷纷表示要打李子豪后,李子豪为免冲突,才逗留在离现场不远、目光可及的草丛中等待警察到场处理,没有逃逸的故意和行为。2.李子豪如实供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案发后给予了被害人家属11.2万元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一审法院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异议。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认为:2000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更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根据被告人李子豪供述以及证人潘某1证言,均证实在被告人李子豪驾车至交通事故路段时,听到潘某1喊“有人,花基,别靠右边那么近”之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人李子豪下车后看到一辆自行车和一名男子倒在事故现场。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子豪不仅没有迅速报警和抢救伤者,还步行离开现场,被保安员史某1骑自行车追赶后阻拦才回到事故现场。交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均证实,被告人李子豪在被保安员赶回事故现场后,不仅向到场的交警指认证人潘某1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还坚称交通事故是报警人(网约车司机)所为。被告人李子豪辩解是网约车司机撞人所以自己才离开现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潘某1知道李子豪驾车撞人的事实,被告人李子豪也供述:“看见我撞花基起点前方不远处的花基缺口倒着一男子和一辆自行车……见到这种场面,我很惊慌”、“下车跟潘某1讲过走的话”,以及两人一起逃离现场,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子豪主观上已经得知及从潘某1处得知自己驾车撞人的事实,为了逃避责任,才向交警指认潘某1是驾驶人,才会坚称是网约车司机撞人以及主动逃离现场,以求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李子豪被保安史某1赶回案发现场,在路边保安亭与证人潘某1交谈长达十多分钟后再次离开。当时案发现场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在具体责任没有分清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子豪却再次离开现场,到了对面公园的树林里又被保安员重新抓获。被告人李子豪对于自己再次逃离现场而到公园的辩解是“因为手机信号不好而去到树林里,没有逃逸的故意”,该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被告人李子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履行迅速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等法定义务,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其所持的是对被害人生死具有置之不理的心理,其离开现场时未收到任何束缚,且在交警到场时也未如实交代真正肇事者是其本人。虽然被告人李子豪逃离事故现场不远处,即被保安员拦截,但逃离事故现场距离远近和时间长短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此,被告人李子豪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充分,依法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6522345分许,原审被告人李子豪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潘某1沿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由东往西行驶至057号灯杆对出路段时,因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贴近道路右边花基行驶。坐在副驾驶位的潘某1见状并发现前方被害人刘某骑着自行车同向某1,因感到危险即向李子豪叫道“喂,有人,花基,别靠右边那么近”,但李子豪仍驾车将刘某撞倒在地,车辆冲进路边绿化分隔带直至碰撞大树后才停了下来。路过的司机陈某见状,即下车打电话报警。李子豪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见刘某被撞倒在地且陈某也在现场,就问人是不是陈某撞的。陈某见李子豪是醉酒状态,为免争吵就应称是其撞的。李子豪和潘某1弃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了回来。随后,李子豪趁保安员不备,又逃离现场20多米并躲入绿化树丛内,后又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回到事故现场。民警到场后,李子豪被询问时先是指证潘某1驾车,后被反复询问才承认是自己驾车。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李子豪属醉酒后,即将其控制。被害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子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子豪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522345分,交通警察接到指令前往大通路处理一起伤人的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发现有一辆号牌为粤A×××**的黑色越野车冲上大通路右侧的绿化带,碰撞绿化带的路树后停在绿化带内,在绿化带的缺口处有一辆自行车倒在地面上,现场还有几名保安围着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那几名保安员见到警察就报告说骑自行车的是他们的同事,在事故中受伤已经送到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抢救去了,伤者伤得比较重,估计是快不行了;保安还对警察说被他们围着的那名男子就是粤A×××**车的司机,肇事后该男子弃车逃跑,保安员就马上去追,在二沙岛中央绿化林处把该男子截住并控制押回事故现场。警察见该男子浑身酒气,询问事故是不是他驾车造成的,该男子否认并指着旁边那名女子说是该女子驾驶的。后经警察反复询问,李子豪终于承认是他开车出事故,但不承认是他驾车撞自行车,是另一辆车撞的。

2.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子豪驾驶涉案车辆,证人潘某1坐在副驾驶位。交警到场询问时,被告人李子豪一开始先指称潘某1驾驶涉案车辆,后承认是自己驾驶涉案车辆,并坚称是后面的车撞到被害人。民警经检测发现李子豪属醉酒后,即将其现场控制。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东山大队警察黄某东、杨某出具的通话情况记录,内容如下:20165241635分再拔通报警人陈先生(135××××****)的电话,其称是“易道”专职司机。当天他驾车在深圳送客人到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在医院门口停车期间突然听到西侧路面有“轰”的撞击声。当他驾车离开准备回深圳时,经过事故现场看见一个伤者倒在绿化带缺口的地面不动,于是他停车打开应急灯(双闪)后下车,然后打电话报“110”和“120”,同时看见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肇事车上走出来,由于当时无特别留意且天黑,故不知道他们是从哪个车门出来。那男子摇摇晃晃走到陈先生面前并问:“倒在地上的伤者是不是你撞的?”因其当时正在打电话报警,而且看见该男子说话时呈醉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吵,所以当时曾经对该男子说过“那伤者是我撞的”的话。当他打完电话不久就有一个保安员来到现场,跟着陆陆续续来了几个保安员。接着他就把自己车上的三角警示牌拿出来,叫其中一个保安员拿去放在东侧的人行横道上,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后来发觉该男子离开了现场,只留意到这一次,几分钟后就看见保安员把该男子在事故现场对面的公园树林里带回来了,抓获地点距事故现场约30米。期间他曾经对现场那个女子说:“发生这种事千万不要逃逸,并要如实向警方反映情况。”后来救护车把伤者送往医院时他就驾车离开现场回深圳了。他在事故现场逗留约20分钟。他听到撞击声后约七、八分钟某到达事故现场的。

4.被告人李子豪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子豪有车辆驾驶执照,涉案车辆已经登记并购买保险。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6522日死亡。

6.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宏城花园保安班排班表、巡逻签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为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二沙区域保安员,2016522日事故发生当时为其正常工作时间。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子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李子豪担任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子豪的父亲李某3赔偿了人民币112000元给被害人的儿子用以处理丧葬事宜。

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子豪和被害人李某1的身份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子豪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呈阴性。

12.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交(白二)鉴(尸)字[2016]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3.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088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子豪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5.4mg/100mL

1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090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害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mg/100mL

1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粤A×××**小型普通客车灯光系统合格、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由于事故现场技术数据不充分,所以无法计算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车速;涉案自行车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

16.证人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5221时许我和李子豪及几个朋友在二沙岛晴波路的酒吧喝酒,一直到凌晨3时许离开,李子豪驾车送我回家,我坐在副驾驶室,沿晴波路转入大通路后由东往西行驶,行驶了一会儿,看见有一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在车右前方10多米处与我们的车同向某1,那时感觉到李子豪开车过于靠右边行驶,有点贴近右边花基,我感到危险,向李子豪叫“喂,有人,花基,别靠右边那么近”,我不知道李子豪有没有听见,话音刚落,车头瞬间撞伤右边花基,听见“嘣”一声巨响,车内的气囊弹了出来,车内布满白烟看不见外面,同时闻到烧焦的味道。我吓呆了,怕车会爆炸,焦急地开车门但打不开,李子豪下车后,我才从车的驾驶室爬出来,看见车停在花基绿化带上。下车后,我们怕车会爆炸,和李子豪从花基边的人行道往东某行走,行走的过程中有保安问过我们有没有受伤,我们说没有,行走到东某近菊湖路口时,离停车地方估计有几十米,有二个保安过来拦住我们不让我们离开,我打电话让我朋友过来,我打完电话时,李子豪拿了我电话,说要打给他父亲,一会儿就不见了李子豪去了哪,我于是又往回走,保安不让我走远,我去到较光亮的地方等我朋友过来,10多分钟,我朋友过来,之后李子豪的父亲也来到现场,问我们其儿子去了哪里,当时我们都不清楚,又过了510分钟之间看到李子豪被保安扭着回现场,我再拿回我的手机。很快,见到120车到场,之后有警察到场,警察把李子豪带走,后我再被现场民警带到四五八空军医院抽血,抽完血后警察带我到事故中队。当时车速一般,撞上花基前,没有感觉到车辆减速。我当时没有看见怎么撞上自行车,车是先撞上花基的。我当时没有打120或报警,我当时吓坏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潘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子豪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17.证人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522345分左右,我巡逻到聚龙明珠花园南墙边签到时,听到身后大通路上有一辆机动车快速由东往西驶过的声音,在我还没有签完名,跟着又听到碰撞的巨响。我签好名,就骑自行车过去查看,见到一辆黑色越野车碰撞并冲上路边绿化带停在一颗芒果树边,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站在车头边的人行道处说话,他们讲的是粤语,我听不懂。我就过去询问附近新世界小区的一名保安员,他说没有看到什么事。于是,我就骑自行车回聚龙明珠花园。当我再次经过出事地点时,看到一名与我们穿一样制服的人员倒在大通路北侧绿化带边,一辆路过的深圳市号牌的轿车停到路边,驾驶员下车在打电话报警。报警人说他是驾车路过看到撞车了。我见此情景,大声喊刚才那名新世界小区的保安员,问他倒在地上的人员是否他们小区的保安员,他走过来一看,就说倒在地上的保安员叫刘某,是宏城花园小区的,刚才从他那里签完到后离开的。我立即打电话通知了我们保安队长。此时,那一男一女走过来,看了倒在地上的保安员后,指着那名打电话报警的人说:“是他撞的,不是我”。随即,两人掉头就往东某跑去。我马上让新世界小区的保安员用对讲机叫同事在前面拦着两人。这时,我们队长也来到了现场,在我们介绍完情况后,发现那名男青年又不见了,我们马上在周围寻找,看到男青年已跑到对面的二沙岛绿地内,我们有两名保安员立即跑过去把他控制住。随后,救护车和交警就先后到场了。那名报警人的车辆我只记得是一辆“粤B”号牌的小型轿车。我不清楚报警人的车辆是什么时候到事故现场的,当我从新世界小区往回走的时候,就看到那辆小车停在事故现场路中了,当时报警人已经下了车。我没有听到报警人打电话说了些什么,当时我问过他在那里干什么,他说是驾车路过这里,看到撞车了,就停下打电话报警。我去新世界小区再返回事故现场,这段时间大约2分钟左右。我就听到一次碰撞响声,后来就没有再听到碰撞响声了。当时在那名男青年说是报警人碰撞到保安员的时候,我就看了那辆“粤B”号牌的车,它是停在大通路偏中间那条机动车道内(距离大通路北侧绿化带边约有2米左右),车辆四周都没有碰撞的痕迹。报警人在我们控制住那名男青年后,与我们打过招呼,交警到来之前离开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郭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子豪就是当时在事故现场的男青年。

18.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6522353分许,我接到了同事郭某1的电话,他说我们有一个同事在新世界花园的“120岗”附近被车撞伤了,叫我马上过去协助,于是我就立即骑自行车过去。2分钟左右我到了事故现场,我就看见我们的同事倒在绿化花基的旁边,感觉他的伤势比较严重,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并询问其他同事报“120”和“110”没有。在现场我还看见一名女性(已下车),而且闻到她满身酒气。接着我们其中一个同事看到对面马路公园里有一个男子在草坪往事故现场观望,而且我们的同事认出他就是肇事司机,于是我和另外一个同事进入公园里把那个男子揪着并带回事故现场,该男子在被带回现场的途中口口声声说伤者不是他撞的,是另外一辆车撞的,而且闻到他满身酒气。不久,警察就到事故现场了。当时我们在事故现场,男子在发展公园的草坪处,距离我们约有20米左右,我与另外一名保安员跑过去,在发展公园的草坪内,把那名男子抓住的。他当时只是说人不是他撞的,是另外一辆小车碰撞的(指报警人),其他就没有说什么了。我们把男子带回事故现场时,我看到那辆小车停在大通路靠北侧绿化带边的机动车道内,就注意看了一下,见那辆小车没有碰撞的痕迹,小车驾驶员站在车旁。我到事故现场时,那辆小车已经停在那里了。小车是在救护车到了现场后,小车驾驶员跟我们说没有他的事了,然后就驾车离开了。后来,交警才到现场的。

19.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6522日凌晨345分许,我在大通路的棕榈园地下停车场入口保安亭上班,听到“砰”的一声响,我就走出岗亭,向某2边跑去,看发生了什么,当我走到大通路的南侧路口时,向北看去,看到大约30-40米处有一台黑色越野车已经撞到花基里面了,我马上回到岗亭拿上对讲机呼叫人过来顶岗,我跑回到大通路的南侧路口,看到撞到花基里面的黑色越野车左侧驾驶位车门开着,下来一个男子,这名男子从花基里面跳出来,并向左走向围墙。不一会儿,一辆小车开过来,停在出事黑色越野车后面的机动车道上,下来一名女驾驶员,走到出事黑色越野车附近查看并转了一圈就上车离开了。过了5-6分钟,我看到一台白色小车开过来,停在出事地点附近,打着双闪灯,并下来一名男性,当时他走到花基边上看了一下,就拿出电话在其白色小车旁边打电话,这时,有同事过来顶我班,我就走到对面岗亭,问对面岗亭的同事史某1“车上人怎么样”,史某1说人没事,过了一会,我们另外一个同事郭某1过来说“在后面花基缺口里面躺着一个穿反光衣的人,看看是不是咱们的人”,就这样我跑步、史某1骑自行车过去现场,到花基缺口时,看到花基缺口里面一个穿反光衣的人已经仰躺在地上,一辆自行车倒在他的东某,我们一看是我们同事,我们就看到出事地点北边菊湖街路口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同事史某1、郭某1就跑过去把那两人拦回来,之后史某1就骑自行车去中医院叫救护车抢救伤者,这时郭某1、驾驶白色小车的驾驶员和被我们拦回来的一男一女在现场,我就跑回岗亭让人打电话通知班长,之后我又回到现场,我们队长和班长也相继到了现场,这时救护车也来了,我们一起把伤者送上救护车走了,之后驾驶白色小车的驾驶员也开车离开了,队长问“驾驶员呢”,我们一看,女子在现场,那个男子不见了,约5分钟后,郭某1发现对面发展公园的树丛中有个人伸头看,我跟同事杨某2就过去把那人拦回到现场。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20.证人史某1的证言:2016522345分左右,我巡逻到新世界花园小区东门岗时,与门岗的同事聊了几句,突然听到从大通路上传来机动车快速由东往西行驶的声音,跟着又听到碰撞的巨响。我怕我们在路边的保安亭被碰撞了,就骑自行车沿围墙边过去查看,见到一辆黑色越野车碰撞并冲上路边绿化带停在一颗芒果树边,有一男子站在车头边查看车辆情况,一名女子从绿化带内走出了。我就过去询问他们有没有什么事,他们没有说话,只是男子朝我摆了一下手,示意让我走。于是,我就骑自行车到小区的120岗签到(出事地点西侧几十米处)。当我到了小区120岗后约一分钟左右,我们聊了1-2分钟左右,郭某1就骑自行车沿大通路北侧绿化带边由西往东返回聚龙明珠花园小区。才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就听到郭某1在喊我,说我们的人被撞了。我与附近棕榈园北门的保安员马上过去,到出事地点时,我看到一名穿一样制服的人员(一下子没有认出是刘某)倒在大通路北侧绿化带边,一辆路过的轿车停到路边,驾驶员下车在打电话报警。就在我辨认伤者是谁的时候,不知是谁说了句“那个人呢”,我立即抬头观望,此时那一男一女已经走到大通路菊湖街路口处了。我马上骑自行车追过去,在菊湖街路口处把他们拦住,让他们回出事地点处。在我带他们回到出事地点后,因为看见救护车还没有到,我就又骑自行车去二沙岛中医院叫医生。等我从医院带救护车回到出事地点时,那名男子又不见了。后来,我们有两名保安员从发展公园的草坪内把那名男子抓了回来。随后,交警就到现场了。报警人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不清楚,后来我都没有再留意他。

21.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522日凌晨358分,我接到儿子李子豪用手机号码为136××××****打来的电话,告诉我他发生交通事故了,叫我去现场看一下。李子豪在电话里跟我说“爸爸,我出交通事故了,你马上过来一下”,我说“在哪里”,李子豪说“在二沙岛”,我说“在二沙岛哪里”,李子豪说“在二沙岛中医院附近”,我说“我知道了,你等着我,我马上过来”,我即刻挂了电话就下楼开车去事故现场,当时通话时间不到一分钟。他在电话里没有说他撞到人,只是说出了交通事故。我大概是522420分许达到事故现场的,看到我儿子的车已经冲到花基里面,车头朝向围墙,我儿子在执勤警车里面坐着,当时事故现场花基缺口靠近花基有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上,没有看到伤者,现场有很长的碰撞痕迹,可能有20多米。自行车在花基缺口里面。我在现场看了一会,跟现场辅警问了一下伤者情况,现场辅警告诉我伤者已经走了,我当时呆了,就坐在花基边抽烟,当时现场有五六个保安围着执勤警车,冲着执勤警车里的我儿子吵,当时辅警就劝开他们,之后,警察勘查完现场,就开警车带我儿子走了。

22.被告人李子豪的供述:2016521日晚上23时我到晴波路的W3酒吧玩,朋友们一起喝酒,期间我喝了大约半斤洋酒,22日凌晨330分至45分之间离开。由我驾驶粤A×××**号小客车搭载潘某1送她回家,当时潘某1坐在副驾驶室,车上就我们二人,沿晴波路左转入大通路由东往西行驶,以6080公里时速行驶在中间车道上,那里路面少车,车前有2辆小车行驶,车辆后面没注意,路面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楚。行车中我们有聊天,2-3分钟后来到二沙岛中医院门口对出路段时,近弯位时视线有点暗,那时,我觉得有点酒醉,视线中以为路面还是直行的。这时,我听到潘某1突然对我叫“近花基了,注意前面有人”,我往前看,人还没有反应过来,车头一下子冲撞上花基,车内的气囊马上爆开,眼前白雾一片看不见外面情况。车停下后,我马上开门下车,拉潘某1从驾驶室爬出来。看到我车损坏严重,挨在树边停下。当时我们都没有受大伤,只是手擦伤而已。我们下车后,我和潘某1从人行道往回走,经过事故现场时看到倒在地上的单车和一男子,旁边机动车道停有一辆闪着双闪灯的小客车,我还向小客车的驾驶人问“是不是你撞的人和单车”,他说是。然后我继续往前走,走到前面一个路口时,有2个保安过来拦住我们,叫我们不要走。当时我们很惊慌,见潘某1打完电话,我没有理会保安,我马上拿了潘某1的电话跑入对面公园树林里打电话给我父亲,打完之后,我从树林里出来,打算回到现场时,我见到6-7名保安过来,开始4个后再有2个骑单车过来的,保安抓住我的手带我回到现场。回到现场后,我拿证件交警察,并上警车,在警车待一段时间后我父亲来到,我见潘某1将我之前交给她的手表及财物转交父亲。警察处理完现场后,再带我去医院抽血,带我到事故中队。发生事故后,因为我害怕,脑子一片空白,所以我往回走。我下车后跟潘某1讲过“走”的话,因为我见到我车爆开了气囊,冒烟,怕车会爆炸。走到东某路口,保安拦住我们,保安叫我们不要走。我没有理会保安,拿了潘某1的手机跑入对面的公园树林打电话,告诉我父亲发生事故。我打完电话从树林出来回事故现场时,保安来拦我们。那时我刚走出树林边的人行道上,离出事地点不远,我走入公园树林里到出事地点应该有十几米。我跑入公园的树林是因为我发生事故害怕,不是想躲开警察或者保安,我只是十分惊慌,不知道怎样处理,想快点通知家人。如果我真的走的话,我早就走了,何必还要走出来走回事故现场给保安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子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经查,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李子豪虽属醉酒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并不足以导致其完全丧失意识,其对事故发生过程应有相当认知。第二,李子豪是在坐副驾驶位的潘某1发现车前方的被害人并向其叫喊“有人”之后才发生碰撞事故,其随后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也见到被害人倒躺在自己车辆碾压经过的路线上,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是被其驾车撞倒。第三,李子豪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了被害人,但其见到现场正在报警的陈某时不是先问“人是谁撞的”,而是没有确切根据就地直接质问陈某“是不是你撞的人”,可见其只是想先声夺人将责任推给他人。第四,李子豪作为发生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罔顾“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现场听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的法律规定,在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后先是带着现场目击证人潘某1逃离事故现场,被保安人员发现抓回后又继续趁人不备躲入远离事故现场的树丛中,可见其故意逃躲的意图强烈。第五,在再次被保安发现并抓回到事故现场以及民警到场后,李子豪还继续谎称事故车辆的驾驶者是潘某1。上述事实环环相扣,足以证实了李子豪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逸以及推卸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综上,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李子豪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李子豪的定罪准确,但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未能准确查明认定,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综合李子豪的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子豪犯交通肇事罪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子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李子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522日起至202152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鹏

审判员 黄 坚

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虹



律师说法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肇事者即便未完全丧失意识,只要有逃逸及推卸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逃离现场、推诿驾驶者身份等,无论距离远近和时间长短,均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强调肇事者应遵守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听候处理等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加重处罚。提醒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醉驾,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面对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可心存侥幸逃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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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醉酒逃逸、责任认定、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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