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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0 10:42:22 阅读量:108





一个意外的爆胎事故,却牵扯出雇佣关系的争议、责任的划分等诸多问题。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我们是否真正清楚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本质?当意外突然降临,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意识和准备来应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合作之初是否应该更加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陷入这样复杂又揪心的法律纠葛?



【基本案情】

李现和因与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谢广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判决申请再审。案涉事故中,谢广勤驾驶无号牌吊车致张秀敏死亡,车辆未投保。一审认定谢广勤、李现和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共同赔偿损失。二审维持原判。再审中查明,谢广勤等人受李现和指示装卸板材,李现和有组织管理行为并支付费用。但事故发生在劳务结束返程,最终法院认定谢广勤、李现和应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0%、20% 赔偿责任,死者张秀敏自担 50%。




【法院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现和,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云,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苏康,男,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200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理人:王秀云(系张某母亲),住江苏省沛县。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美玲,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广勤,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再审申请人李现和因与被申请人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谢广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民申26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现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被申请人王秀云、张苏康及王秀云、张苏康、张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美玲,被申请人谢广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现和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对李现和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谢广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谢广勤与李现和系承揽而非雇佣关系,李现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现和系与谢广彬联系,将装车事项及费用交给谢广彬,具体装车人员不是李现和联系确定。谢广勤有自己的吊车,李现和无权对其管理支配,双方不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张秀堂、王金华、赵明福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是刑事案件处理所需,不能作为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且谢广勤也表达了不是受雇于李现和。谢广勤在提供劳务时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吊车”,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二、张秀敏无偿搭乘涉案车辆,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本案中张秀敏等人是在谢广勤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坐到吊车上,谢广勤不同意乘坐其车辆,张秀敏等应当明知吊车不能乘坐,其强行搭乘行为导致死亡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三、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曾在第一次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撤诉,使得李现和误以为案件已经处理结束,才导致本案一审审理中李现和未到庭应诉。

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辩称,李现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请求。一、李现和陈述前后矛盾,其既陈述将装卸板材业务交给谢广彬,又说与谢广勤是承揽关系。谢广勤及案外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足以证实李现和与谢广勤是雇佣。且法院询问笔录显示,李现和亦明确认可包括谢广勤、谢广彬等人在内都是跟着李现和干活,工资由李现和发放。二审中,李现和也陈述其承接别人的装卸板材业务赚取差价,给装卸人员发放的工资含在差价中,工资均是由其本人发放。综上,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包括死者在内的装卸人员以及谢广勤均是受李现和雇佣。此外,本案亦不符合(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民事裁定书所述承揽关系的特征,谢广勤包括死者张秀敏等人均是单纯提供劳务,对板材进行装卸,并未产生新的工作成果;虽然谢广勤在装卸过程中使用吊车,但并非提供与工作成果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装卸工人到达装卸地点后,也都是接受李现和的指挥管理。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雇佣关系是正确的。二、本案不存在无偿搭乘问题。根据事发时的法律,谢广勤并无免除责任的依据。谢广勤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本身没有过错。三、本案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错误。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并未撤诉,本案一审法院依法送达,李现和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谢广勤辩称,没有让他们上车,他们上车后撵他们也不下去,后没有办法就开车。途中前胎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了本案事故。发生事故后打了120、110。因为本案事故已被判刑受到惩罚。没有赔偿能力,该赔的会赔。

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对方赔偿丧葬费43295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3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1144498.2元;2.案件受理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6日17时50分许,谢广勤驾驶自有的无号牌吊车,车上带着案外人张秀敏、王金华和赵明福,车辆沿铜山区郑集镇郑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古道铁道西300米时,因车辆轮胎出现爆胎,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载人员张秀敏被车辆挤压死亡,车辆损坏。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广勤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秀敏无责任。涉案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另查明,张秀敏于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2019年2月16日去世,与其妻子王秀云育有张苏康、张某两个儿子,张秀敏父母均已去世。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在庭审中认可谢广勤已经给付50000元,并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还查明,张秀堂、王金华、赵明福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均陈述谢广勤是跟李现和干活的。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和谢广勤在庭审中亦认可谢广勤是跟李现和干活的。再查明,谢广勤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一、谢广勤、李现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44498.2元;二、驳回王秀云、张苏康、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1.5元,由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负担211.5元,谢广勤、李现和负担2700元。

李现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上诉人自认“是拉货的人替我喊的,也是他们联系的,钱是我付的,大约650元”,结合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能够确定谢广勤与李现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谢广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上诉人应依法与谢广勤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23元,由李现和负担。

本院对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

一、谢广勤、王金华、赵明福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

2019年2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谢广勤进行询问,谢广勤在询问中陈述:“我们是一起干活的,一起装车,今天装好车后,这几个人要跟我车走,我说不能跟,他们自己就爬车上去了,我就开车走了。……我们这几个人都是跟李现和打工的”。2019年2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王金华、赵明福进行询问,王金华在询问中陈述:“当时谢广勤上厕所去了,车停厂里的,我们三人直接上的车,……他(谢广勤)不想让我们坐他的车,……我们就说跟他走一段,之后谢广勤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不是他主动的,他不想让我们跟他车走,但我们没法走了,他也没办法了,就开车带我们走了。……我们是跟着李现和干的,平时是谢广彬负责”,赵明福在询问中陈述:“当时谢广勤上厕所去了,车停厂里的,我们三人直接上的车,谢广勤回来后说:‘你们怎么上我的车了,不能拉你们,我得走晓小路’,他不想让我们坐他的车,我和王金华就说:‘没有车了,我们没法走了。’……平时没有固定的车,都是谁买板子,就跟谁车走,因为得装卸货。……我们是跟着李现和干的,平时是谢广彬负责”。2019年5月14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再次对王金华、赵明福进行询问,王金华在询问中陈述:“当时没有车回家了,我们平时都是坐老板的车,那天老板没有车,干完活后老板坐装板子的货车走了”,赵明福在询问中陈述:“当时我们在装完车,老板没有开车来我们没有车回家了,就跟谢广勤的车回家的。……平时都是跟车去跟车来,那天正好车坐满了。”

二、李现和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

2019年9月30日,李现和在一审法院组织的询问中陈述:“(他们几个人)跟我干的,但是不是我的活,是谢大光的活,他让我在中间给他卖皮子,这几个人是装车的。……(工资)是我发的。……干活当天已经结束了,工资当天已经给过了。……他们自己去的,各人走各人的,我不负责接送。……我也是跟别人的车到(现场)的,我跟拉皮子的车去的”。2020年8月13日,李现和在二审法院组织的询问中陈述:“(装车的)钱是我付的,大约650元。……别人厂里的货我去拉到这里来,然后赚个差价”。

2023年3月15日,李现和在本院组织的再审庭审中,亦认可其在装卸现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再审审理程序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李现和与谢广勤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如何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李现和主张与谢广勤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谢广勤与死者张秀敏、案外人王金华、赵明福等人,系根据李现和的指示要求,共同为李现和装卸板材,李现和在装卸现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并在装卸完成后向谢广勤等人支付费用,结合谢广勤等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内容,可以认定谢广勤受雇于李现和。一审、二审法院关于案涉当事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认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于当日劳务结束后的返程途中,谢广勤并非“因劳务”活动造成张秀敏死亡,王秀云、张苏康、张某主张李现和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其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谢广勤驾驶轮胎严重老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吊车,违规搭载张秀敏、赵明福、王金华三人,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李现和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在未确保劳务所需工具(案涉吊车)安全离场的情况下,就自行离开,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据此,谢广勤、李现和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张秀敏未经谢广勤允许,爬上吊车乘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谢广勤、李现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当。综上,对于案涉事故导致的损失,结合各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由谢广勤、李现和分别承担30%、20%的赔偿责任,死者张秀敏自担50%。经查,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事故导致损失的数额为1044498.2元,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谢广勤应赔偿王秀云、张苏康、张某313349.46元,李现和应赔偿王秀云、张苏康、张某208899.64元。

关于李现和主张的一审程序问题,本院认为,李现和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

二、谢广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秀云、张苏康、张某各项损失313349.46元;

三、李现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秀云、张苏康、张某208899.64元;

四、驳回王秀云、张苏康、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1.5元,由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负担1455元,谢广勤负担874.5元,李现和负担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3元,由王秀云、张苏康、张某负担2911元,谢广勤负担1748元,李现和负担1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在判断雇佣或承揽等关系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管理指挥等,不能仅凭单一因素认定。同时明确在劳务关系中,责任承担要依据劳务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非因劳务活动造成损害时,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应按各自过错担责。这促使各方在经济活动中明确关系、规范行为,减少纠纷,也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准确认定关系和划分责任提供参考,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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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动车事故、雇佣关系、责任认定、过错责任、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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