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交通法务案例 > 投保人虚构车辆号牌投保并被刑事立案侦查,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是否应中止诉讼

投保人虚构车辆号牌投保并被刑事立案侦查,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是否应中止诉讼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6 10:20:34 阅读量:812


投保人虚构车辆号牌投保并被刑事立案侦查,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是否应中止诉讼——周某芬等诉赵某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4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芬、么某花、张某、张某臣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隆公司)、赵某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3日5时35分,赵某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时,遇张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非机动车道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后轮碾压张某华身体,造成张某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华无事故责任。张某华为河北省唐山市非农业户口,死亡时年满53周岁。周某芬、么某花、张某、张某臣分别系张某华的母 亲、妻子、长女、长子。

赵某军驾驶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旺隆公司,其从旺隆公司承租该车辆,并由其享有租赁期间收益。该车行驶证登记信息如下:号码号 牌:津AZ9×××;发动机号码:1016G005×××;车辆识别代号: LVBV7PEC9GW064×××;品牌型号:福田牌BJ3315DN×××-30。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商业险保单,记载主要内容如下:……号码号牌:甘BM5×××;厂牌型号:福田BJ3315DN×××-30自卸货车;VIN码/车架号: LVBV7PEC9GW064×××;发动机号:1016G005×××;商业三者险限额 1000000元,并附带不计免赔……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身份信息为刘某友,投保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的主要信息为号牌:甘 BM5×××;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中部分字迹模糊不清。

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认为其受到保险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系列被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次日,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在《甘肃经济日报》第3版发布《关于解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公告》,记载主要内容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解除本案保险合同,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主张其向刘某友邮寄了《机动车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案件焦点】

1.投保人虚构车辆号牌投保,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保险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2.承保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予以认定。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主张公安机关已对虚假投保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不属于法定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影响本案审理。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将解除通知送到合同相对方。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主张其已经解除了商业保险合同关 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虽然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商业三者险保单上记载的承保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码与事故车辆不一致,但保单上所载明的被保险车辆的厂牌型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均与赵某军所驾驶车辆的信息相一致。此外,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提交的投保车辆的行驶证部分字迹模糊,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险活动的机构,理应对投保人提交的材料尽到认真审核义务,但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因此应认定事发时赵某军驾驶的车辆即为被保险车辆,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此次事故致张某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49251.69元,根据赵某军车辆上述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情况,依此确定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芬、么某花、张某、张某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859.44元;

二、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周某芬、么某花、张某、张某臣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4392.25元;

三、驳回周某芬、么某花、张某、张某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如何确定中止诉讼的范围。该问题涉及刑民交叉,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有关联的刑事处理程序,就裁定中止诉讼,这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此,民事案件是否应当中止诉讼应当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当民事审理结果需要以刑事处理结果为依据时,才能够中止诉讼。本案因相关人员虚构事故车辆号牌投保被刑事立案侦查,但该刑事事由不影响本案被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及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法院并未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

二是如何认定被保险车辆与实际事故车辆的一致性。识别机动车的一般方式是查看号牌,以机动车号牌确定被保险车辆与实际事故车辆是否一致,但因号牌不具有唯一性,存在被更改、调换的可能。在通过机动车号牌无法认定被保险车辆与实际事故车辆是否一致时,就需要进一步对机动车的车架号(VIN码)、发动机号进行识别。根据我国有关机动车行政管理规定,车架号(VIN码)由十七位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每一辆机动车均有独一无二的车架号,因此,车架号又被称为机动车“身份证号码”,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同理,都具有唯一性,能够代表机动车的身份。因此,在被保险车辆与实际事故车辆的一致性有争议时,应当以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为依据进行识别,如果事故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与保险单所记载的行驶证登记信息一致,则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与实际事故车辆一致,不能仅凭事故车辆悬挂号牌与保险单记载行驶证登记的号牌不一致,就认定事故车辆非被保险车辆,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如据此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该免赔事由向投保人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如何把握保险公司对投保材料的审核义务。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评估风险依赖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的如实告知,但是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对投保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营业场所及专门设备,因此,保险公司更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对投保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甚至是实地、实物、现场考察,来充分评估保险标的现状及风险程度,并决定是否承保。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对其自身疏忽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虽然赵某军驾驶车辆悬挂的号牌与保单记载号牌不一致,

但保单上所载明的被保险车辆的厂牌型号、车架号等信息与赵某军所驾事故车辆一致,能够确定该车辆即为被保险车辆,该案的审理也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故人民保险天水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张艳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周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虚构车辆号牌投保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