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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交通违法异议申辩书

发布时间:2023/2/7 阅读量:333


申辩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申福汽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3202644XY.

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承办人:夏商周(19173905508)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别勤务大队。

:消除采集机关2019年6月28日20:42在207国道3708公里100米采集的大型机动车C8B020伪造机动车号牌记1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

事实与理由本案采集机关认为机动车“G8B020”的号牌是由机动车“C8B020”的号牌变造而来,缺乏证据,理由不充分。

根据采集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显示,二者车型相似、号牌接近,但这些仅限于推理,推理只是手段,而不是结论。采集机关出具的证据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形成闭环证据链,应视为孤证,根据孤证不立的法律原则,该证据不具法律效力。

电子监控设施对于处罚非现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用重大,其收集的信息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出发,设备管理与使用者必须在严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才能使其收集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做到既合理又合法。

尊敬的上级领导,律师的工作并不是站在执法机关的对立面,使当事人权益大化是律师的工作职责所在,但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核实,秉承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消除该违法记录。

此致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辩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申福汽运有限公司。

代理人:郑贴侨。

案件承办人:夏商周(19173905508)

代理人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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