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109号。
负责人:吕守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招远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于桂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初美兰,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马山路太平新村15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靖,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翠,男,1932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淑英,女,1931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名胜,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团旺村经委18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东乡县惠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饶向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东乡县岗上积镇清湖大队上保村。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申诉人初美兰、王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宜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1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溯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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