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案例
小型机动车赣APP326于2020年7月20日23点40分在杭长高速0154公里580米上海方向,被浙江省衢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并记12分。当事人有异议,委托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交通违法案件相关事宜,律师注意到处罚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现象,于是向违法地的交管部门提起了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交通违法记录。经违法地的交管部门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处罚标准,依法消除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
驾驶员朋友在收到交通违法信息之后,或者在道路现场被交通民警查处时,应该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陈述和申辩不等于狡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据理力争恰恰是对法律的尊重。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职责,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才是我们全社会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
最后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在参入道路交通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要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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