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撤销案例
小型机动车赣C570F2于2019年8月17日02点01分在S20长浏高速东往西56公里700米,被湖南省高警局长沙支队浏阳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并记12分。当事人有异议,委托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交通违法案件相关事宜,律师注意到处罚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现象,于是向违法地的交管部门提起了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交通违法记录。经违法地的交管部门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处罚标准,依法消除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
驾驶员朋友在收到交通违法信息之后,或者在道路现场被交通民警查处时,应该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陈述和申辩不等于狡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律的框架内据理力争恰恰是对法律的尊重。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职责,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才是我们全社会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
最后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在参入道路交通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要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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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违法信息可以消除?-邵阳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mlaw8.com/jiaotongfawu/30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