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是怎样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成年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法院处理原则有哪些?(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事案件中,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三、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哪些?(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高刑是死刑,比如因为交通设施遭受到破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算没有判处死刑,少也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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