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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做客宁夏新闻广播《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解读婚约财产纠纷问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5 11:19:51 阅读量:101


盈科律师做客宁夏新闻广播《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解读婚约财产纠纷问题

2017年5月19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第十期开播,节目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雷娜律师做客节目,解读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纠纷有关问题。

本期话题: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话题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应区别同居与未同居情形决定彩礼的返还

【案例】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李某给付王某之女1.1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000元红包。结婚仪式之前,李某按照风俗到王某家,给付了彩礼2万元,还为王某(女)购买了2468元戒指一枚。2016年10月1日李某与王某(女)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的父母给付王某(女)1000元红包。婚礼后二人同居生活,2017年2月,王某(女)回娘家居住不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律师回复】

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应区别同居与未同居情形决定彩礼的返还。

1.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现代民法认为婚约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姻的缔结,可以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他与民法中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方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其亲属所为的给付,如其父母兄姐等。同样,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嫁妆的不多。许多时候彩礼都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就本案而言,给付彩礼时,女方是被告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是被告的家庭行为。被告是家庭的“户主”,是“代表人”,起诉女方的父亲应无不当。一般而言,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告是男方本人,当无疑问。就被告而言,列女方本人或女方的“家长”均可,尤其是女方已经另嫁他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将女方列为被告,不要让女方的生活被打乱,仅仅将女方“家长”列为被告即可。因此,所争议的被告的诉讼主体的三种观点,均无不妥,只不过在个案中尊重原告的意愿即可。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的正确理解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形:

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因此说,就本案而言,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3.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故只要在离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司法解释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在审判实践中把握生活“绝对困难”的标准,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而是要深入到当事人生活之中,体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确信该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绝对困难”。

(4)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彩礼可以返还,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彩礼返还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话题二: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例】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生下一女。2015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16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7年3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话题三: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李某(男)与华某(女)于2012年4月结婚,201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6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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