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小亮和小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2013年2月,父亲去世后,将海淀区中关村科园南路某小区的一套200平米的房子,通过房屋变更登记在小亮的名下,随后母亲去世后,小亮曾通过书面协议,向小明承诺父母名下的房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2015年小明拿出协议请求小亮分割父母的遗产时,不料遭到小亮的反对,无奈之下小明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春芳律师寻求帮助。
李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帮助小明写下一纸诉状,请求海淀人民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另外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同时,小明向海淀人民法院提交了被告小亮向其邮寄的信件书封,其中被告在信中明确表示“关于北京房子问题,还是母亲生前留言,遇有适当时间,按对半分开”,其中,”北京房子“特指涉案房屋,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根据信件中上下文原意,可以确认被告承认涉案房屋中有原告的一半产权份额。
经审理查明,小亮小明的父母位于海淀区中关村科园南路某小区的一套200平米的房子是单位分给夫妻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小亮小明的父亲去世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被告小亮名下。随后母亲去世,被告小亮曾书面向原告小明承诺涉案房屋二人各占一半份额。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信凯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为原被告二人的父母单位分的的房屋,最初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父亲去世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曾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其二人作为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给原告的信件中,曾明确表示原被告各占涉案房屋一半产权。综合前述已知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其相当于名义上的产权人,并非真正完全享有涉案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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